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一、什么叫認罪認罰從寬?
1.所謂的認罪,有兩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是指當事人在接受訊問時,說的是真話。
第二個意思是指當事人對檢察官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
如何理解呢?
對于這個問題,結合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的“認罪認罰內容”就容易理解了?!墩J罪認罰具結書》,具結書的格式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二、權利知悉。
三、認罪認罰內容,細分為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認定的罪名、適用的刑罰、適用的程序。
四、自愿簽署聲明。
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的“認罪認罰內容”中的檢察官認定的事實,就是檢察官對主要案情的總結,所謂的認罪就是當事人必須承認這段內容是真實的,并且在訊問筆錄中如實供述過這段內容。
對于這個問題,要注意兩點:
第一,承認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的這段內容就可以了,對于這段內容以外的事實,可以不認。也就是說,這段內容以外的內容,當事人沒有說到,或者說的不是真話,不影響認罪。
例如,檢察官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中認定當事人在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達到1000萬,但沒有在具結書中說到當事人違法所得問題,當事人承認自己虛開了1000萬就可以了,對于通過從事虛開行為賺了多少錢這個問題,檢察官認為賺了100萬,當事人提出只賺了10萬,或者提出沒有賺到錢的,不影響認罪。
第二,當事人對行為的性質提出辯解,不影響認罪。也就是說,當事人承認這起事實,但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認為構成一種更輕的罪名的,不影響認罪。
例如,當事人承認自己開具了1000萬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檢察官認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當事人提出自己的行為僅是行政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影響認罪。或者當事人提出自己的行為僅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影響認罪。
需要指出來的是,“認罪認罰內容”的第二點就是適用的罪名,這意味著雖然當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構成的是另一條更輕的罪名,但必須接受檢察官的意見。這個道理類似于自首。當事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事實的,即成立自首,當事人對自己行為性質提出異議,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但屬于另一條更輕的罪名的,不影響自首的認定。
2.所謂的認罰是指認可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的“認罪認罰內容”中的第三部分內容,即接受檢察官適用的刑罰,通常體現為同意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提起公訴的,同意檢察官提出的刑期是多少,罰金是多少,要不要適用緩刑的決定。
3.所謂的從寬也有兩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是指實體從寬,即如果沒有認罪認罰的,一旦罪名成立,判處的刑罰會更重。
第二個意思是程序從簡,即司法機關將簡化刑事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原本要三個月才能出判決書,現在可能十幾天就出判決書了。
需要提出來的是,從寬除了包括程序更加快,刑罰更加輕緩之外,還包括增加了適用非監禁刑的機會,即認罪認罰的,可能增加取保候審的機率。
4.為什么認罪認罰了,可以從寬?
認罪認罰可以從寬的理由有兩個:
第一個理由,認罪認罰后,預防刑減少了。
刑罰由兩部分組成,分別為責任刑、預防刑。責任刑是為了懲罰當事人,要當事人為自己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不利的后果。預防刑是為了教育當事人,要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后不要再干這種事了。
認罪認罰了,從法理上說,意味著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預防刑就可以大幅度減少了,把預防刑降下來,不就是從寬了嗎?
第二個理由,利益交換。
認罪認罰了,刑事訴訟的程序就簡化,訴訟成本就節約下來了,國家不用招那么多公務員了,不用花那多錢了,司法機關從中受益了,從等價交換的角度看,理所當然要在刑罰上體現出來。
對于從寬,需要注意兩點:
第一點,認罪認罰了,是可以從寬,不是必須從寬。例如,一個當事人在“三打兩建”、“掃黑除非”中被認定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那怕認罪認罰了,可能也不會從寬?;蛘?,一個當事人虛開的稅款達到幾千萬,沒有被一分錢稅款的,那怕認罪認罰了,可能也不會從寬。
第二點,認罪認罰了,是從輕處罰,不是減輕處罰。例如,一個當事人虛開稅款達到250萬,沒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他認罪認罰了,估計是十年有期徒刑,不認罪認罰,估計也是十年有期徒刑。因為“認罪認罰”情節,無法突破十年有期徒刑這個界限。
二、對于認罪認罰,當事人需要注意什么?
1.認罪認罰是當事人的權利,不是當事人的義務。
也就是說,是否認罪認罰,由當事人自己權衡利弊,自己決定。不能因為當事人沒有認罪認罰,就從重處罰,更不能逼迫當事人認罪認罰。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認罪認罰從寬,不認罪認罰依法。
在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要求認罪認罰適用達到80%以上,一些檢察官基于業績考核的壓力,會變相恐嚇當事人,逼迫當事人認罪,這是赤裸裸的違法。不過現在,認罪認罰全程錄音錄像了,這種現象很少了。
2.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形同虛設。
在認罪認罰的時候,如果當事人沒有委托律師,當事人可以要求值班律師提供幫助,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時候,值班律師也要在場見證。
可是實際情況是,值班律師根本就沒有閱過卷,也沒有事先會見過當事人,更沒有事先與檢察官溝通過定罪量刑問題,這導致在認罪認罰的時候,大多數值班律師都不會提出有價值的觀點,純粹就是一只花瓶,這還是比較理想的。
很多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的時候,根本就不是站在當事人這一邊,而是站在檢察官這一邊,無論定罪是否正確,也無論量刑建議是否合理,一個勁兒的勸當事人認罪認罰,趕快簽名,充當的是一個第二公訴人的角色。
3.認罪認罰是一個協商的過程,不是單純的告知結果。
司法實務中,很多檢察機關的做法是先自行確定刑罰后,然后去看守所提審,直接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沒有第三種選擇。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否有效,能否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最關鍵的地方,就體現在協商過程中。
因為這個制度強調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如果當事人是違心認罪,到了審判階段,就可能發生意外,或者出現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情況,如果法院經過調查,認可了辯方的意見,就會出現量刑建議書被調整的情況,甚至一審判決出來后,當事人還會上訴。
4.公安機關的承諾不可信。
在偵查階段,辦案民警為了減少偵查阻力,往往會主動告知當事人,認罪認罰了,到了法院階段,可以從寬處理。有的辦案民警為了說服當事人認罪認罰,還會為當事人畫大餅,許諾如果認罪認罰了,就可以取保侯審,或者到了法院階段會適用緩刑。這種許諾不能相信,因為能不能適用緩刑,不是公安機關說了算。
5.從寬是以放棄辯護權為前提。
一旦認罪認罰了,當事人就不能做無罪辯解了,也不能對檢察官建議的刑期提出異議了,庭審的節奏也明顯加速了,庭審的重點也不再是審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有沒有問題,罪責刑是否相適應了,而是審查當事人的認罪認罰是否自愿,是否合法了。一旦認罪認罰了,庭審就沒有辯論環節了,沒有法庭調查環節了,只剩下一個最后陳述環節,十幾分鐘就可以了。
認罪認罰后,審判環節就是一個形式,一旦在認罪認罰階段,沒有爭取到合法的權益,在審判階段估計也不大可能爭取到。也就是說一旦認罪認罰,還想判決無罪,簡直難如登天。
三、要不要認罪認罰?
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的刑期也合情合理,當事人肯定要主動認罪認罰,存在如下情形之一,不建議當事人認罪認罰。
1.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不認。不是所有逮捕的當事人都是罪名成立的,或者說不是所有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的當事人都是罪名成立的,但是無論當事人是有罪還是無罪,絕大多數的檢察官都希望當事人認罪認罰,因為現在捕訴合一了,跟當事人做認罪認罰的檢察官就是當初批準逮捕的檢察官,很多檢察官會主動認錯,認為當初自己捕錯了,只要當事人認罪罰了,就有可能通過第二個錯誤掩蓋住第一個錯誤。
2.認為自己構成一個更輕的罪名,不認。這主要體現在,檢察官提出當事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當事人覺得自己的罪名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是逃避繳納稅款罪,前者最高可以達到無期,后者最高才是七年或五年,刑期差距極大。
3.認為檢察院漏了對自己有利的情節,不認。這主要體現在當事人認為自己是從犯,但檢察官認為屬于主犯。當事人認為自己是自首,但檢察官認為只是坦白。當事人覺得自己的虛開數額沒有那么大,但檢察官認為這個數額沒有問題。當事人提出自己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公安機關正在調查核實中,能不能再等等,核實立功情節再認罪認罰,但檢察官認為時間來不及了,先送法院再說。
4.認為檢察院建議的刑罰過重,不認。很多時候,檢察官也是估算一下,就給出了量刑建議,其實有沒有從寬,從寬了多少,檢察官自己也不是很清楚,我曾經過見一個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當事人,具有自首、從犯兩大法定從寬處理情節,檢察官只是建議從輕,而不是減輕處罰,這讓我大吃一驚,關鍵當事人最終還是簽名同意了。
四、如何談到一個合理的刑罰
第一步,排除對當事人不利的從重情節。
例如,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認定當事人虛開的稅款金額為400萬,但部分數額是否有真實交易,或者是否抵扣了,或者當事人是否知情,存在一定爭議的,可以爭取將這部分數額剔除出去,將數額降下來。
例如,當事人屬于介紹他人虛開,公安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認定其是主犯,這時候也可以考慮在審查起訴階段,爭取將其認定為從犯。能否認定為從犯,關鍵就兩個:第一個是不是當事人主動提出來介紹他人虛開的,第二個是有沒有從中獲取提成,提成比例是多少,是一次提取還是每次開票時都要提取。
第二步,核實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
例如,當事人是接到辦案民警的電話后,按照電話要求,到了辦案民警指定的場所,如實供述了辦案民警訊問的主要內容的,構成自首,但這種自首方式,比較隱蔽,辦案民警可能并沒有意識到這是自首,就不會在《到案經過》中明確表示當事人是自首。檢察官沒有仔細閱卷,或者不是針對性找當事人核實的話,也未必會注意到當事人是自首。
例如,當事人到案后,交待了其找張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但辦案民警并沒有掌握張三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就帶領辦案民警到張三住所,當場辨認張三,協助辦案民警抓捕了張三,這就是立功。但這種立功方式也是比較隱蔽的,相關司法工作人員未必知道這是立功。
第三步,創造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
到案之后,當事人可以創造的有利情節,通常如下:
第一個是補繳稅款,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罰金。存在這三個情節的,檢察官通常都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給予當事人一個幅度比較大的量刑減讓。同時,能不能適用緩刑,這三個情節也是極其關鍵。
第二個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例如向辦案民警檢舉其他人員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一旦核實,就構成立功。筆者還曾經見過一個當事人,到案之后,寫信給同案犯家屬,讓家屬轉交給同案犯,勸說同案犯自首,同案犯同意了,檢察官也認為其構成立功。
第四步,充分利用量刑指導意見,爭取一個比較大的從寬幅度。
例如,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屬于從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上,50%以下,究竟是減少多少,就需要與檢察官協商了。
例如,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屬于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究竟減少多少,也需要與檢察官協商。
五、有沒有機會推翻量刑建議書,或者說檢察院沒有建議緩刑,還有機關在審判階段適用緩刑嗎
根據筆者的經歷,還是有機會的,但機會不大。
如果希望在審判階段,讓法官調整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只是一個量刑過重,罪責刑不相適應,法官通常通常都不會同意調整的,因為你自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檢察官的量刑建議了。
一般情況下,促使法官調整量刑建議的思路有這么幾個:
第一個,在審判階段證明檢察官大意了,主要為有一些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檢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沒有考慮到。例如當事人是自首,檢察官沒有意識到當事人是自首,如果法官認可了,自然而然的就會調整量刑建議。
第二個,在審判階段證明檢察官犯錯了,主要為檢察官認定事實錯誤了,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了。例如檢察官認定虛開的稅款金額為200萬,但實際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只是120萬,減少了80萬,法官認可辯方意見的,自然會調整量刑建議。
例如當事人行為實際上涉嫌的罪名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檢察官認為是虛開增值稅種專用發票罪,法官認可辯方意見的話,也會調整量刑建議。
第三個,在審判階段創造新的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主要為退出違法所得,補繳稅款,預繳罰金,檢舉揭發。
第四個,可以考慮在審判階段申請進行企業合規整改。以前,只在審查起訴階段,才會進行企業合規整改,現在,在審判階段,也可以進行企業合規整改了。如果法院同意進行企業合規整改的話,通常都會對量刑建議進行調整的。
六、認罪認罰后還可做無罪辯護嗎
一般來說,認罪認罰之后,當事人不能做無罪了,因為一旦做無罪辯護,檢察官就會認為當事人反悔了,會撤銷量刑建議書,然后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但是,如果當事人委托律師的,可以由律師做無罪辯護,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的辯護權獨立于當事人,即當事人認罪的,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當事人不認罪的,律師也可以做罪輕辯護。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簽名,只能證明律師參與認罪認罰的過程,并在這個過程中起到了見證作用,不代表律師認可檢察官提出來的量刑建議。
七、可不可以反悔,可不可以上訴
認罪認罰后,也是可以上訴的,因為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不能因為當事人認罪認罰了,就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利。
但是認罪認罰后,上訴的風險很大。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僅是以一審判處的刑罰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的,檢察官會認為當事人反悔了,會提起抗訴,這時候,極其可能撤銷一審判決,然后判處當事人一個更重的刑罰。
因此,對于上訴,一定要慎重。要么不上訴,要么有正當的理由才上訴。
那么,什么情況下上訴才是正當的呢?
第一種情況,一審判決調整了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判處當事人一個比較重的刑罰了。
第二種情況,出現新的量刑情節。例如一審判決出來后,才核實當事人具有立功情節的,或者一審判決出來后,決定補繳稅款的。
第三種情況,一審判決程序違法的,或者認罪認罰程序違法。例如開庭的時候,剝奪了當事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或者部分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法院沒有將審理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的。在量刑協商過程中,沒有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或者當事人不是自愿認罪認罰的,而是被迫認罪認罰的等等。
第四種情況,檢察官建議判處的罰金沒有明確的數額,一審判決頂格判處罰金的。
第五種情況,一審判決遺漏了對當事人有利的量刑情節。例如一審判決沒有意識到當事人具有自首情節的,或者沒有意識到當事人具有立功情節的。
在司法實務當中,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已不構成犯罪,但沒有信心在一審判決得到無罪判決的,就有可能違心認罪認罰,以早點出來。判決出來后,就可能想要上訴,這時候,如果無法證明存上述幾種情形之一,就要小心了。如果實在不甘心,可以考慮在上訴期過了之后,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話,檢察官不會抗訴的,但申請再審的,法院不會像二審那樣,無條件受理,而是要經過審查,認為確有一定理據的,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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