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5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15.3萬只,管理基金規模21萬億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以及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條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亮點一:提出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差異化管理,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實施分類管理。
亮點二: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及其穿透后的實際控制人須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亮點三: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私募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持有基金財產時,產品應當明示,注明私募基金名稱。
亮點四: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必須具有一致性,不得代持
亮點五: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當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
亮點六:明確私募基金財產不得用于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等方式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亮點七: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
亮點八:明確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豁免一層嵌套限制。
亮點九: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優化基金營商環境,簡化登記備案手續,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亮點十:明確私募基金相關風險違規事項處置措施(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風險情形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基金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私募基金清算等職權。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機構有權進行場檢、調查取證、封存等執法行為,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權利,責令負有責任的股東轉讓股權、負有責任的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限制負有責任的股東或者合伙人行使權利,責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或者指定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財產進行審計,指定其他機構接管、通知登記備案機構注銷登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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