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那么被判刑的人能否享有繼承權?
【情景案例】
2006年11月,譚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15年,正在監獄服刑。2012年12月,譚萊收到一封家信,信中稱父來已病故。一個月后,評某的姐姐探監時說,由于他不能贍養父母,又不能為父親送終,所以父來的全部遺產由她與母來平分。
譚某對姐姐的說法有點疑問,于是自己查找法律規定,發現根本沒有這條規定。于是回信給姐姐,要求繼承相應份額的遺產。
請問:譚某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嗎?
【楊律分析】
繼承權是一種法定權利,除《民法典》規定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外,繼承人的繼承權均應受保護。
本案中,譚某因為犯罪被判刑,從客觀和現實的角度來說,譚某在監獄服刑,確實無法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譚某所犯的罪行與繼承遺產之事無關,也不存在虐待、遺棄父親的情形,因此,譚某坐年并不能成為喪失繼承權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譚某仍享有繼承權。
【楊律提示與建議】
需要提醒的是,公民犯了罪,判了刑,甚至被剝奪政治權利,仍然享有繼承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權利。但是,并不是所有犯罪服刑的人都享有繼承權,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等等。如果該犯罪行為與繼承不相關,即使繼承人在服刑期間,仍然享有繼承權。
如果繼承人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長不超過20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相關法規】
《民法典繼承編》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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