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已經結婚十年了,但是十年里面卻一直沒有懷孕,我們一直很想要一個自己的孩子,就去醫院做了人工授精,生下孩子后,沒過幾年好日子,丈夫因為疾病去世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情景案例】
羅某與胡某于1989 年9月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沒有生育小孩。經過多方咨詢,兩人決定用人工投精方式生育子女。1999年10月,在醫生的指導下,羅某生下男孩。2019年6月,胡某因病去世,留下房屋兩套、存款等遺產。羅某找到律師咨詢,希望了解兒子是否享有繼承權。
請問:胡某的兒子享有繼承權嗎?
【楊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那么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本案中,羅某與胡某兩人均同意采用人工投精方式生育子女,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此,胡某的兒子有權繼承其父的遺產。
【楊律提示與建議】
人工授精的子女有繼承權,只要孩子的父母是經過了合法的婚姻登記,所生育的子女是有繼承權的,人工授精只是一種醫學的生育方式,不影響合法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如果他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相關權利。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