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合伙人私下侵占了我們公司4600萬,我報警后警方調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該起訴。但檢察院卻兩次退回,說警方主動提出‘案情有重大變化需重新提出處理意見’的要求。警方書面否認了檢方說法,表示‘未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交過該意見’?!?/p>
近日,山西省汾陽市的耿先生向大風新聞反映說,自己維權8年身心交瘁,案子不知何時才能有結果,幫自己挽回損失。
清算“虧空”——男子與他人合伙運營攪拌站多年,欲退出時發現“4600萬元被侵占、挪用”
60歲的耿先生告訴記者,早在2007年,他在汾陽當地籌建了一家混凝土攪拌站,“一開始是我個人投資,到2008年出現資金短缺,經朋友介紹打算引入別人合伙投資。經考察,合伙人王某某于2008年7月加入,我們約定投資比例為4:6,我為4,王某某為6?!?/p>
“王某某是我同鄉,他進來后,我把董事長位置也給他了,公司包括會計、出納、采購等位置也都是他帶來的人。”耿先生說,公司自2008年到2013年都正常生產,但存在大量欠款現象,到2014年開始虧本,2015年底公司被迫停產。次年,耿先生提出自己想退出的意愿,并表示自公司2008年開始運營,一直未清算賬目,他決定清算后退出。
“沒想到一清算就發現了大問題。”耿先生說,起初王某某說賬丟了,在僵持很久后,雙方同意委托一家審計機構對公司賬目及運營進行審計,結果發現,在共同運營期間,王某某不僅利用白條等手段,其名下其他產業使用攪拌站混凝土及各種款項,還曾偽造耿先生簽名從金融機構貸款,各種款項合計達4600余萬元。
“我前后一共投入了700多萬元,公司正常生產那幾年,他經常說錢要不回來,我也沒分過紅?!惫⑾壬f,雖然審計報告上說他們公司幾年間盈利了一千多萬,他應該分紅到500多萬,但實際上,數年來,別說利潤了分紅了,他連本錢都還沒有拿回來。
遭遇“頂牛”?——案件被兩次退偵并最終撤案,檢察院、公安局對撤案原因說法矛盾
認為王某某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挪用公款、詐騙公司財物等罪名,耿先生于2017年10月到汾陽市公安局報案。直到2018年3月21日,公安機關以挪用資金罪立案。兩天后,王某某辦理了取保候審。
圖為立案告知書
耿先生說,案件于2018年6月29日偵查結束,移送至汾陽市人民檢察院,結果被檢察院退回補偵兩次,并稱退偵期間“公安局自認為案情有重大變化需要重新提出處理意見”。然而,公安局隨后兩次出具情況說明,明確該局從上到下均未提交或表達過類似“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建議檢方提起公訴。
耿先生介紹,最終汾陽市人民檢察院堅持做案件撤回處理,訴訟程序終結,并書面表示,若汾陽市公安局認為構成犯罪,可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最終在2019年3月1日,汾陽市公安局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該案。
耿先生提供的案件材料顯示,2018年12月份,汾陽市人民檢察院先后出具汾檢刑同撤〔2018〕12號和汾檢刑同撤〔2018〕14號《汾陽市人民檢察院同意移送機關撤回通知書》同名文件,其中12號文表述稱:你局2018年7月3日起訴意見書移送我院審查的王某某挪用資金案,在我院退回補充偵查期間,你局認為該案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重新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查,同意你局將該案撤回自行處理的意見。14號文件表述稍有變動:在我院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你局重新報送后,經審查認為證據、案件事實發生重大變化,我院提出建議后,你局同意我院的處理意見,經審查,同意該案撤回自行處理。
警方也先后向檢察院出具了兩份情況說明,表達了完全相反的說法。其中2018年12月25日的情況說明中稱:你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同意我局將王某某挪用資金案撤回自行處理,其中所引用依據為“我局認為該案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重新提出處理意見。經我局和辦案單位、法制科、分管領導逐一核實,均未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交和溝通認為“該案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另外,我局對該案移送起訴包括兩次補偵都證據確實充分,我局認為王某某挪用資金罪定性準確,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王某某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事實。同年12月28日,汾陽市公安局再出具了一份長達5頁內容更為詳盡的情況說明,其中表示,該局12月25日出具情況說明后,于28日再度收到檢方的同意移送機關撤回通知書,經局長、分管局長、法制科、辦案單位集體研究決定,不同意你院建議處理意見,建議你院對該案審查起訴。
汾陽市公安局的情況說明
隨后,檢方再度出具文書,提出相關疑問,并稱與公安局分管領導溝通后,決定做撤案處理,訴訟程序終結。并稱“你局認為構成犯罪,可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敝蠊簿殖钒?。
“公安局是無奈情況下撤案的?!惫⑾壬硎荆爸劣谄渲性驘o從得知。”
耿先生稱,案件撤銷后,他多方反映,四處尋找新證據。2024年5月,他將涉及200萬元賬目的新證據遞交公安部門,至今無音訊。
相關回應——汾陽檢方未做回應,公安稱“當時定挪用資金是沒有問題的”
那么,當年有關撤案問題的來龍去脈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輾轉聯系到當年的辦案人員,試圖解開背后原因。
記者聯系到當年曾參與此案的汾陽市人民檢察院一名負責人,對方未就此案做正面回應,稱需要聯系該院官方。
記者聯系到汾陽市公安局經偵大隊一名負責人,他表示,當年他曾參加該案的調查,但之后不久被上級抽調,因此對具體原因不清楚,也不便發表看法,“我只能這么說,當時這個案子定挪用資金是沒有問題的?!边@位負責人表示,對于該案當地已成立專門對接部門,只要當事人認為有嫌疑,都可以提供證據進行報案,不存在選擇性接案的情況。
汾陽市政法委一名負責人表示,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將案件反映到政法委,他們都會直接轉到具體的辦案部門處理,如果司法機關有違反程序辦案的行為,當事人有兩種渠道解決,一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法律有明確規定,檢察院負有對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的執法辦案進行監督的職責;另外就是如果認為當事司法機關存在違法、違反程序辦案的行為,可以到其直屬上級機關進行反映申訴。
律師說法——檢方當年做法存在程序不合理之處,當事人可提交新證據申請復議
“檢方的處理方式存在疑問?!本痛耍兾骱氵_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從程序上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的確有權力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且以兩次為限。但該事件中,檢方稱公安局認為案情有重大變化需重新提出處理意見,與公安局所強調的“未提交過該意見,案件定性準確,證據充分”相矛盾,且檢方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案,與公安機關認定不符,其間理由難以自洽,存在程序不合理之處。
趙良善表示,當事人可向汾陽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議,說明新證據情況,要求檢察院重新審查案件,依據新證據重新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耿先生亦可向當地政法委、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新證據,說明案件此前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請求上級機關督促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重新立案偵查或審查起訴。
趙良善提醒,當事人耿先生與人合伙開公司后,在公司正常運營的數年間均未對賬目進行監管清查,或為其受損失的原因之一?!昂匣镩_公司時,可通過完善協議與制度、加強財務監管、建立監督機制等措施,來規避其他合伙人挪用資金或職務侵占等風險?!?/p>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楊德合 編輯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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