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離婚后有生活在一起,但是沒有復婚,一方突發意外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遺產嗎?
【情景案例】
2010年8月,由于感情不和,林某與妻子田某協議離婚,辦理了離婚手續。由手田某無房居住,林某同意田某暫住。2011年3月,田某生下一男孩,田某對林菜及孩子照顧得十分周到,林某有腰疼病,田某還專門學習了按摩手法,幫助林某調理、按摩。林某提出復婚,田某說,本來就是夫妻,辦不辦復婚手續都一樣。2015年9月,林某因工傷而死亡,獲得了80萬元的賠償款。在分割賠償款時,田某與林某的父母發生爭議。林某的父母認為,由于兩人未辦理復婚手續,田某不是合法的繼承人。
請問:林某父母的說法正確嗎?
【楊律分析】
在1994年2月1日前,我國法律也承認事實婚姻。現我國婚姻締結實行登記制,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方為合法夫妻。夫妻在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的,視為非婚同居關系處理。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涉及遺產繼承問題,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本案中,田某與林某離婚后,依然在一起生活,并生育了一男孩,由于沒有辦理復婚登記,雙方的關系屬于同居關系,田某不是林某的合法配偶,不能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林某的遺產。田某與林某盡管不是夫妻關系,但雙方共同生活多年,田某在生活上多方照顧林某,基于相互扶養的事實,田某可以分得林某適當的遺產。
【楊律提示與建議】
辦理復婚登記是復婚行為成立的一個法定條件,復婚不成立,男女雙方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夫妻,因此不具備法定繼承權。
需要提醒的是,結婚證和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存續和解除的法律憑證,也是否享有配偶權利的依據。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男女雙方在復婚后應依法辦理結婚證。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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