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近期,金律師辦理的一起買單、代理出口領取政府補貼涉詐騙罪案件,通過案件事實、證據的整理和歸納,我們提出了以下辯護觀點,供同類型案件辯護探討。
買單、代理出口行為被辦案機關指控為詐騙罪,核心理由是買單、代理出口行為形成的出口數據是虛假的,并不是申領補貼的涉案公司本公司的貨物出口,涉案公司“冒領”其他小企業的貨物出口行為,以“冒領”的虛假數據申請出口補貼,涉嫌詐騙罪。
但是該指控邏輯中,有幾個涉案單位的角色和主觀方面值得思考:
一是各地報關行為什么要為涉案公司提供協助,將其他小企業的貨物出口以涉案公司的抬頭進行出口申報?
二是海關部門、商務局等部門在統計數據、審查數據、出口補貼申領流程的審核中,是否對于此類“張冠李戴”式的數據認定和申領行為知情?
對于第一個問題,在接觸此類案件之前,很對人會認為,報關行將其他小企業的貨物出口,以涉案公司為抬頭進行申報,從而達到出口數據認定在涉案公司名下的效果,多半是涉案公司支付了報關行或者具體經辦人好處費,報關行才會提供協助。
對于第二個問題,很多人會認為,由于海關部門、商務局只對出口數據以及涉案公司的申領補貼流程做形式審查,因此無法了解真實的貨物出口情況,必然沒有認識到這些出口數據并非是涉案公司的真實貨物出口。
但是實務中的案件卻證明,此兩種解釋均可能是錯誤的。
結合實務案例,我們認為,買單、代理出口某種程度上能夠推動進出口貿易,不應被全盤否定。
第一,現實中,諸多小企業沒有進出口權無法完成進出口貿易,報關行以及相關部門默許買單、代理出口行為,其本質上是推動無進出口權的小企業,通過有進出口權的涉案公司完成進出口貿易,對于小企業的生存發展,以及國家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均有正面的積極效應。
同時,更為重要的是,涉案公司在買單、代理出口時,需要支付報關行買單費用,此類買單費用最終并非被報關行獲取,報關通過減免報關費用、物流費用或者直接補貼的方式,將涉案公司支付的買單費用,實際又支付給了無進出口權的小企業。
按照全國各地的出口補貼政策,涉案公司出口一百美元,大概補貼三元左右的人民幣。實務案件中,涉案公司可能會將其中的一元多錢支付給了報關行,并最終通過報關行支付給了無進出口權的小企業。
由此可見,買單、代理出口行為事實上對于推動當地進出口貿易,扶持無進出口權的小企業發展,以及增加全國性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具有積極的效應,因此才會被多方部門默許或支持。在此基礎上涉案公司領取補貼的行為,不應被全盤否定并指控為詐騙犯罪。
第二,針對商務局等部門的默許、明知問題,又回到了各地出口指標、任務的問題上。買單、代理出口本質上屬于真實的貨物出口,僅僅是出口數據的“張冠李戴”。在實務中,部分商務局等部門默許此類買單、代理出口行為,一方面能夠保證各地商務局出口任務的完成;另一方面,在本質上也能推動小企業變相實現貨物出口,拉動進出口貿易。如果全盤否定買單行為,此類無進出口權的小企業,無法獨立完成進出口貿易,無法開展此類經營行為。因此諸多案件中,相關部門在政策范圍內默許此類行為,其根本原因在此。
在此基礎上,默許、同意,審核并通過涉案公司的補貼申請,就顯得“順理成章”了。
此類案件,目前辦案機關多是按照詐騙罪指控,但是其中本質上的利益關系,主觀明知等方面,仍是刑事辯護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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