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中 央網信辦印發《網站平臺受理處置涉企網絡侵權信息舉報工作規范》 ,對網站平臺受理處置涉企業網絡侵權信息舉報工作,做出了細化和具體要求 。 以 下為針對要點的逐條分析——
“工作規范”第5條:
涉企網絡侵權信息舉報滿足以下條件的,網站平臺應當予以受理:(一)提交能夠充分陳述舉報事項、闡明舉報理由的文字舉報;(二)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家身份證明等權利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如委托舉報的,需提供舉報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三)提交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四)提交請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具體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五)提交能夠證明舉報內容侵權的初步證據材料;(六)提交申明舉報真實性、合法性的文字保證。
評析:
近期網信辦一系列文件出臺。有企業PR因此非常樂觀地認為,以后再遇到自媒體侵權信息,肯定就好處理得多啦!在這里想提醒一下,雖然這確實是利好消息,但仍然需要專業的、符合規范要求的處置手段,才能達到目的,而絕非“以后隨便弄弄就能行”。
比如標紅加粗的關鍵詞,“充分陳述舉報事項、闡明舉報理由”,“提交能夠證明舉報內容侵權的初步證據材料”,仍然是必要要件。像一些律師和偷懶的PR那樣,只寫“你造謠”、“趕緊刪”、“不刪你等著”這樣的簡單幾句話,啥理由也沒說出來啥證據也沒提供,甚至自己都沒核實清楚內容是否真的失實,盡管今天企業得一系列紅頭文件加持,想讓平臺處理掉信息也仍然是沒戲。
更應該注意的是:規定中的措辭是“應當予以受理”,而不是“應當處理”。也就是說,受理之后,平臺依然有根據事實和證據進行自由裁量的權力。
換個位置思考,其實也好理解。如果隨便一個人,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只需要說“你造謠”、“趕緊刪”、“不刪你等著”,就能隨便刪除掉一篇文章,不排除有人會出于各種利益上的原因,把不構成失實、侵權的他人文章也通過這種隨意的方式刪除掉,這樣的話,平臺的內容生態何在。
“工作規范”第8、9條:
網站平臺應當及時處理以下誤導性信息:(一)通過增刪信息、改變順序、調整結構等方式,曲解新聞原意的;(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等糾正或撤銷的過期信息;(三)刪減舊聞舊事發生時間、地點和處理結果,重新發布的;(四)使用與內容嚴重不符的夸張標題的;(五)強調不利事實,回避有利事實,以偏概全的;(六)斷章取義企業家或企業代表過往言論的;(七)片面解讀企業各類對外公告的;(八)其他引發公眾誤解誤讀的信息。
網站平臺審核誤導性信息舉報,應當允許企業提供的初步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源發新聞稿件;(二)具有新聞采編資質的源發媒體的撤稿函;(三)有關部門依職權制作的文書或出具的證明;(四)有關部門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信息;(五)有關部門網上信息公示查詢結果;(六)企業歷史檔案記錄;(七)企業對外公告全文。
評析:
“誤導性信息”這個概念值得充分利用。企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網信辦做了細化規定,相當于給了平臺一個統一的標準。像“源發新聞稿件”這樣的證據要求,取證本身也不難。
“工作規范”第10、11、16、17條:
網站平臺應當及時處理謠言類信息(列舉性內容略)。
網站平臺審核謠言性信息舉報,應當允許企業提供的初步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權威辟謠信息;(二)有關部門依職權制作的文書或出具的證明;(三)有關部門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信息;(四)有關部門網上信息公示查詢結果;(五)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資質證明;(六)具有特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八)當事雙方訂立的合同協議。
網站平臺應當及時處理以下惡意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信息(列舉性內容略)。
網站平臺審核惡意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信息舉報,應當允許企業提供的初步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有關部門依職權制作的文書或出具的證明;(二)有關部門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信息;(三)企業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明證據。
評析:
從規定可以看出,認定構成“謠言”或構成“惡意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信息”,證據標準很高。
“工作規范”第12-15條:
網站平臺應當及時處理以下侮辱性信息:(一)攻擊謾罵企業或企業家的;(二)涂抹惡搞企業家肖像照片的;(三)與色情低俗話題惡意關聯的;(四)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丑化企業或企業家的信息。
網站平臺審核侮辱性信息舉報,除企業或企業家和舉報代理人身份證明外,原則上不再要求其他證據材料。
網站平臺應當及時處理以下泄密性信息:(一)違規披露企業家身份證、護照、社保卡、戶籍檔案等個人身份信息的;(二)違規披露企業家家庭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個人聯系信息的;(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披露的隱私信息。
網站平臺審核泄密性信息舉報,除企業或企業家和舉報代理人身份證明外,原則上不要求其他證據材料。
評析:
這些條款對企業和企業家來說是很大的利好。攻擊謾罵、涂抹惡搞、與色情低俗惡意關聯,這些就叫“侮辱性信息”;違規披露的企業家身份證、護照、社保卡、戶籍檔案、家庭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都屬于“泄密性信息”。通過這樣的列舉性規定,給“什么是侮辱性信息”“什么是泄密性信息”劃了個范圍。有了范圍,就好辦了。無論是企業,還是平臺,大家的工作開展都變得清晰。
“工作規范”第18條:
偽造證明證據舉報、灌水舉報等惡意舉報的,網站平臺可以拒絕處理。
評析:
這條規定特別值得一些企業注意!坊間一直流傳著一種說法:你只需要找好多人,用不同的賬號一直投訴一直投訴一直投訴,平臺就會把稿子刪啦。無論這種說法以前是否屬實,但今后,“灌水舉報”的結果已經明確:網站平臺可以拒絕處理。
“工作規范”第28條:
網站平臺應當建立工作臺賬,如實記錄涉企網絡侵權信息舉報受理處置全過程,留存全量數據不少于六個月,并在網信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評析:
社會上一直有一些人,自稱網信辦或網警或宣傳部或某某平臺有關系,因此無所不能。自稱能通過“關系”每月批量處理大量信息的人,其實都是刻蘿卜章的。網信辦也好平臺也好,如今對撤稿有嚴格的留痕要求。一個月下來給各個企業的朋友一口氣走關系處置了好幾百條,即便沒收黑錢,這收黑錢的嫌疑也是在全單位都落下了,誰會干這樣的傻事呢。而這也是一些國企如今發現“網信辦的朋友現在也不怎么愿意幫忙了”的原因。
作者:付中
原檢察官,在法制晚報工作十余年,歷任法制新聞部、315新聞部記者、主編等職務,現為寶際公關總經理兼寶際法律咨詢公司總經理,專注法律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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