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正如《真實交易與虛開專票1:減少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常見思路是什么》一文所述,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當事人通常是通過虛構進項稅額的方式來減少應納稅額的。
所以,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真實交易,則往往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無罪辯護觀點。因為存在真實交易符合以下特點:
第一,當事人在購進環節往往支付了相應的稅款給上游,并由上游申報銷項稅額的方式,繳納給稅務機關。
第二,當事人基于真實交易受領的進項發票,亨有抵扣的權利。
符合這兩個特征,哪怕是抵扣了,也不被認定具有騙取抵扣增值稅款的目的,以及會造成增值稅款流失。
那么,認定真實交易是什么意思呢?
在司法實務當中,所謂的真實交易,是指購進環節的交易真實,不是銷售環節的交易真實;是指進項稅額真實,不是銷項稅額真實。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銷售方的銷售是真實的,那么購進方的購進肯定也是真實的;如果銷售方的銷售是虛假的,那么購進方的購進肯定也是虛假的;不可能存在銷售真實但購進虛假,或者銷售虛假但購進真實的情況。因此,可以從銷售是否真實,推出進項及銷項是否真實。
那么,所謂的銷售是什么意思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增值稅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所謂的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謂的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增值稅實施辦法》的規定,所謂的真實交易,是指同時符合以下三點:
(1)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的轉讓是真實的;
(2)經濟利益及經濟利益的支付是真實的;
(3)所有權的轉讓與經濟利益的支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點,在認定是否存在真實交易時,必須先確認有沒有貨物。
如果沒有貨物,所謂的貨物所有權及所有權的轉讓就不可能是真實的,根本就不具備存在真實交易的前提條件,肯定沒有真實交易。這就是在司法實務當中,常見的無貨開票。
第二點,確認存在貨物了,就要進一步確認有沒有貨物流轉。
當然,很多情況下,從法律形式上存在貨物所有權的轉讓,但從經濟實質上并沒有貨物所有權的轉讓,這種情況下,有沒有存在真實交易呢?
例如,甲公司是一個房地產開發商,與乙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銷售了幾套房子給乙公司,并在國土部門登記備案了,然而,甲公司實際上并不是在賣房子,而是在向乙公司借款,所謂的購房款實際上是借款,所謂的賣房子實際上是以房子作為借款的擔保。這種情形下,甲公司開具發票給乙公司,是不是真實交易下開具發票呢?
例如,甲銷售貨物給乙,但甲沒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于是找來第三方丙,甲與丙、乙與丙分別銷售購銷合同,甲直接把貨交付給乙,同時由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這種情形下,丙開具發票給乙,是不是真實交易下開具發票呢?
例如,甲公司是一個園區企業,與當地政府約定,年營業額達到一個億的,可以亨受一定比例的稅收返還。甲公司找到經營同類業務的乙公司,當乙公司銷售貨物給客戶丙時,乙公司與甲公司、甲公司與丙公司分別簽訂購銷合同,由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丙公司,貨物由乙公司交付給丙公司,以此方式增加甲公司的營業額,并據此向當地政府申請稅收返還。這種情v形下,甲公司開具發票給丙公司,是不是真實交易下開具發票呢?
例如,甲公司是一間物流企業,需要大量進項發票抵扣,因此找到很多不需要發票的司機等散戶,由散戶打錢給甲公司,甲公司與加油站簽訂購銷合同,并打錢給加油站,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公司,成品油則由散戶直接拉走。這種情形下,加油站開具發票給甲公司,是不是真實交易下開具發票呢?
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了一種產業,那就是加油卡油票分離。
中間人把錢打給甲公司,甲公司打錢加油站,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公司,中間人拿著甲公司的提貨單據,并不是直接將成品油提走,而是拿到了加油站的一張加油卡,中間人以較低價格把加油卡賣給那些不需要發票的終端消費者,這些人拿著加油卡去加油站加油。這種模式下,甲公司以低于法定稅率的方式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些終端消費者以較低價格買到成品油,中間人則從甲公司、終端消費者之間賺到差價,各方都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唯獨國家的稅款遭遇到損失,因為由終端消費者打錢給加油站,并從加油站提貨的話,加油站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終端消費者沒法抵扣進項稅額的,把甲公司加進來,改變付款方式,將發票開具給甲公司,由于甲公司處于中間環節,不是終端消費者。可以產生銷項,所以甲公司的進項發票可以抵扣,本來不可以抵扣的稅款變成可以抵扣了。加油站在這種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在有真實交易的前提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這其實有兩個行為:第一個行為是通謀虛偽表示行為,第二個行為是隱藏行為。)
第三點,所謂的銷售強調“有償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但沒有明確主體問題。
所謂的交易真實,究竟是存在真實的貨物流轉即可(第一個觀點),還是除了需要滿足貨物真實流轉的條件,還需要滿足開票方與銷售方、受票方與購進方一一重合的條件(第二個觀點)。
第一種情形,如果貨物真實流轉,并且開票方與銷售方、受票方與購進方一一重合,這是典型的真實交易。
第二種情形,如果貨物真實流轉,開票方與銷售方重合,但受票方與購進方不重合的,這意味著,甲把貨物銷售給了乙,卻把發票開具給了丙,常見的出售富余票,票貨分離,要票的不要貨、要貨的不要票,就是這種情形。這種情形是不是真實交易呢?如果是第一個觀點,就存在真實交易。如果是第二個觀點,就不存在真實交易。
第三種情形,如果貨物真實流轉,受票方與購進方重合的,但開票方與銷售方不重合,這意味著甲銷售貨物給乙,但甲沒有開具發票給乙,而是由丙開具發票給乙,常見的情形就是代開發票。這種情形是不是真實交易呢?如果是第一個觀點,就存在真實交易。如果是第二個觀點,就不存在真實交易。
第四種情形,貨物真實流轉,但受票方與購進方不重合,開票方與銷售方也不重合,這意味著甲銷售貨物給乙,但卻是由丙開具發票給丁,這種情形比較罕見,還沒見過這方面的實例。
第五種情形,不存在經濟利益,或者經濟利益的支付是不真實的,主要情形是資金回流。
第六種情形,貨物所有權的轉讓與經濟利益的支付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這種情況下,往往與第一種情形類似,是由兩個行為混合成一個行為,虛造了一個交易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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