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代理詞和仲裁調解書予以發布。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勞動爭議仲裁案,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
代 理 詞
尊敬的仲裁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申請人上海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廣成律師擔任其與本案申請人劉XX勞動爭議仲裁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經代理人認真了解案情,查閱案卷材料,參加本案庭審活動,現根據本案事實并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第一部分 關于本案管轄
代理人認為,本案依法應當由上海市楊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理由如下:
1、申請人只是被申請人公司太原地區的負責人,太原并無“城市負責人”這一工作崗位。根據《勞動合同》第二條中第2.1條“……,工作地點為太原及甲方業務開展地”的約定可知,申請人的工作地點并不限于太原,還包括了被申請人公司的其他業務開展地區。
2、申請人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只有復印件,沒有原件,而且,也不能體現出其租房的目的、用途與工作有關,因此,該《房屋租賃合同》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更不能證明申請人的工作地點就在太原市萬柏林區。
3、如前所述,申請人的工作地點并非只限于太原,還包括其他的業務開展地區,而且,太原市就有6個轄區,究竟在哪個轄區,并不具體,也不明確。因此,申請人的工作地點并不明確,更無法得出其工作地點和工作范圍就固定在太原市萬柏林區這個轄區內。
綜上,本案中,申請人的工作地點并不明確,勞動合同履行地不能明確就在太原市萬柏林區,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第二款“……,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之規定,本案應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即被申請人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部分 關于申請人的各項請求
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70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一)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虛假的學歷信息,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也嚴重違反了被申請人公司的規章制度,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系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賠償金。
1、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虛假的學歷信息,已構成欺詐,也嚴重違反了被申請人公司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在入職時向被申請人提供的畢業證書(XXXX職業學院)完全是虛假的,依據如下:
(1)被申請人提交的錄音證據已充分證明:1、XXXX職業學院是在2003年9月份才正式成立的,也是從2003年9月才開始叫“XXXX職業學院”這個名稱的,在此之前,XXXX職業學院尚未成立,也沒有叫“XXXX職業學院”這個名稱;2、XXXX職業學院從建校至今,從未開設過“經濟管理”這個專業;3、2003年7月,該學校不會也不可能以“XXXX職業學院”這個名稱和名義發放畢業證書,更不會也不可能以“XXXX職業學院”這個名稱和名義發放所謂“經濟管理”專業的畢業證書;4、申請人提供的畢業證書根本就不是XXXX職業學院頒發的。
(2)只要將申請人提供的畢業證書和XXXX職業學院教務處提供的真實的畢業證書(樣本)兩者放在一起,稍加對比,就可以輕易發現以下破綻:A、真實的XXXX職業學院的畢業證書上的校名及證書發放日期均為楷體字,而申請人提供的畢業證書上的校名及證書發放日期卻為隸書字體;B、真實的XXXX職業學院的畢業證書上的學院公章及校長印章均比申請人提供的畢業證書上的學院公章及校長印章明顯要小很多;C、真實的XXXX職業學院的畢業證書的印刷邊框與申請人提供的畢業證書上的印刷邊框明顯不同。
(3)申請人提供的畢業證書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上根本查不到,也足以證明其提供的畢業證書根本不存在。
假的終究是假的。據此,本案現有證據已充分證明,申請人在入職時向被申請人提供的所謂其在XXXX職業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并于該校畢業的畢業證書完全是虛假的。
2、申請人提供虛假學歷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被申請人公司的規章制度,被申請人據此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于法有據。
(1)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手冊》屬于公司的規章制度,也屬于《勞動合同》的主要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申請人在《勞動合同》中聲明,其對《勞動合同》條款和《員工手冊》的所有內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勞動合同》及附件的規定。
(2)《員工手冊》第27—28頁明確規定,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員工向公司隱瞞或提交虛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與錄用或待遇相關的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培訓與工作經歷等個人信息等)的弄虛作假行為屬于一類違規行為。《員工手冊》第35—36頁明確規定,對于一類違規行為,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將予以辭退處分,即公司將立即解除其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據此,由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虛假的畢業證書(XXXX職業學院),其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也嚴重違反了被申請人公司的規章制度,被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之規定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于法有據,并非違法解除。
3、申請人提供虛假學歷的行為,已構成欺詐,被申請人據此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于法有據。
被申請人之所以會同意招錄申請人,正是基于相信申請人受過相應的學歷教育,但申請人卻采用欺詐的手段,提供虛假的畢業證書,使被申請人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于法有據,并非違法解除。
(二)申請人在《新員工入職確認單》和《學歷證明承諾書》中均明確表示和承諾,如果其有虛假或隱瞞行為,或提供虛假的學歷信息,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申請人在其本人簽字確認的《新員工入職確認單》中對其提供的信息進行了確認,并保證其向被申請人公司提供的所有個人信息及資料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或隱瞞行為,一經查實,其本人承擔相應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視為嚴重違紀,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公司一切直接及間接損失)。
2、申請人在其本人簽字確認的《學歷證明承諾書》中承諾其提供的學歷信息(即在XXXX職業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并于2003年7月30日取得畢業證)真實準確,如公司發現有與其提供的學歷信息不符的情況,可與其本人解除勞動關系。
據此,在被申請人發現申請人提供了虛假的畢業證書后,根據申請人在其入職時簽署的《新員工入職確認單》和《學歷證明承諾書》中的承諾,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完全出于申請人的自愿和承諾,并無任何違法之處,根本談不上違法解除一說。
綜上,本案中,由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虛假的畢業證書,已構成欺詐,也嚴重違反了被申請人公司的規章制度,無論是被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五)項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還是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簽署的《新員工入職確認單》和《學歷證明承諾書》解除勞動合同,均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于法有據,并非違法解除,無須支付賠償金。
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代理各類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太原勞動法律師
二、本案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支付代通知金的任一情形,被申請人依法無須支付申請人代通知金。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代通知金90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三、申請人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應當為2482.8元,其主張82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由于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公司工作第1年(2017年2月3日—2018年2月2日)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已休完,第2年只在被申請人公司工作了136天(2018年2月3日—2018年6月19日),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折算后申請人第2年的應休年休假天數為3.73天(136÷365×10)。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0.73)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因此,被申請人只應當支付申請人3天的帶薪年休假工資為9000元÷21.75×2×3=2482.8元。因此,申請人主張8200元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720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1、《勞動合同》及附件中并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競業限制補償金。
2、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其主張經濟補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只有當勞動者實際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時,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其已實際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其也只能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其平均工資的30%即2700元(9000×30%)按月支付其已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期間的經濟補償。
但是,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提供可以證明其已實際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證據,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之規定,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綜上,申請人主張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太原專業勞動爭議律師,太原專業勞動法律師,太原李廣成律師
五、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失業保險賠償金1716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申請人所謂被申請人不給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其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于法律無據。
1、被申請人在送達給申請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中已明確通知并要求申請人在最后工作日前辦理工作、資產、財務及其他離職事項的交接手續,但申請人卻拒不與被申請人辦理上述離職交接事項和手續。
2、并非被申請人不向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而是申請人拒不與被申請人辦理各項離職事項交接手續,導致被申請人無法向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3、如前所述,是由于申請人拒不與被申請人辦理離職事項交接手續,才導致被申請人無法向其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如果因此而影響了申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那也是由于申請人自己的原因導致的,而并非是被申請人導致的,相應的后果應當由申請人自己承擔。
4、并非被申請人不向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在申請人辦理完畢上述離職交接手續后,被申請人即會向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綜上,申請人所謂被申請人不給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其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于法律無據,其以此為由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失業保險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六、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報銷費用7813元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依法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對其該項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七、被申請人同意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但前提是申請人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與被申請人辦理工作、資產、財務及其他離職事項交接手續,上述各項離職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后,被申請人即向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本案依法應當由上海市楊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虛假的學歷信息,已構成欺詐,也嚴重違反了被申請人公司的規章制度,被申請人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于法有據,并非違法解除,無須支付賠償金;申請人的其他各項仲裁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請貴委員會查明案情,依法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以上代理意見,供仲裁庭參考并采納。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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