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二審),二審法院支持了上訴人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全部上訴請求,現將本案代理詞予以發布。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二審完全勝訴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訴人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廣成律師擔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X、姚XX、太原XX物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經認真了解案情、查閱案卷材料、參與本案庭審活動,代理人根據本案事實并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本案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代理人認為:一審法院不支持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太原XX物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物貿)以其抵押房產所得租金對欠款本息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的訴請,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具體代理意見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本案中,應收賬款質押權已依法設立且生效,上訴人有權要求被上訴人XX物貿以其質押租金對欠款本息承擔質押擔保責任,上訴人對質押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物貿自愿簽訂了《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質押登記,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也予以認定。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本案中的應收賬款質押權已依法設立并生效,上訴人作為質權人,有權要求被上訴人XX物貿以其質押租金對欠款本息承擔質押擔保責任,上訴人對質押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一審法院以截止2018年12月15日被上訴人XX物貿在上訴人處開立的應收賬款回款賬戶中余額為0元 ,每月應質押租金具體數額不詳為由,不支持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XX物貿以其質押租金對欠款本息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的訴請,屬于對應收賬款質押概念的錯誤認識和錯誤理解,以及對相關法律規定的錯誤適用,應予糾正。
1、應收賬款屬于債權,應收賬款質押屬于權利質押,而非實物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的標的物是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對此,《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六)應收賬款;……”已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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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應收賬款質押權已生效,雖然截至2018年12月15日,應收賬款回款賬戶中余額為0元,但這并不影響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和效力,不能因為應收賬款回款賬戶中余額為0元,就否定已經依法成立且生效的應收賬款質權。
本案中,用以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期限為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主合同(即編號為50271416000001的《個人貸款合同》)項下主債權結清之日止,而且,該應收賬款質押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的期限為12年,登記的到期日為2026年1月28日,登記的質押財產價值為56690000元。因此,截至2018年12月15日應收賬款回款專用賬戶中余額為0元,不代表將來的余額為0元。應收賬款債務人未按約將到期的租金存入回款賬戶,但對于尚未到期的租金,完全可能在以后到期時存入回款賬戶,而且,之前未按約存入回款賬戶的租金,以后也完全可能補存進回款賬戶。
如前所述,應收賬款質押的標的物是應收賬款債權,應收賬款質押屬于權利質押,不是實物質押,不能僅僅因為截止2018年12月15日應收賬款回款專用賬戶中的余額為0元,就否定該應收賬款質押權的效力,進而否定上訴人基于該應收賬款質押權而享有的優先受償權。
三、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例已明確認定,應收賬款回款專用賬戶中金額為0元,并不影響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
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2017)最高法民申50XX號),該生效判例涉及的爭議之一(即“XX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權是否設立,XX銀行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與本案如出一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經審查認為”部分明確認定“……應收賬款的性質為債權,而非動產,……,XX省電力公司支付的電費未轉入合同約定的應收賬款專用賬戶內,應認定XX公司存在違約,但是應收賬款質押的標的物是應收賬款債權本身,……,XX公司未將XX省電力公司支付的電費劃入專用賬戶,并不影響案涉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
同理,本案中,截至2018年12月15日應收賬款回款專用賬戶中余額為0元,也不影響本案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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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審法院將原本屬于權利質押的應收賬款質押,誤認為是實物質押,而且,還將質權的權利本身與質權的實現這兩個概念相混淆,導致作出錯誤判決。
再次強調,應收賬款質押屬于權利質押,而非實物質押。本案中,涉案應收賬款質押權已依法設立并生效,上訴人有權要求被上訴人XX物貿以其質押租金對欠款本息承擔質押擔保責任,上訴人對質押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這是《物權法》、《擔保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所明確規定的。
至于上訴人擁有的上述應收賬款質押權將來能實現多少金額,能優先受償多少金額,這是質押權實現的問題和案件執行的問題。
一審法院僅以截至2018年12月15日應收賬款回款賬戶中余額為0元,便不支持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被上訴人XX物貿以其質押租金對欠款本息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的權利和訴請,是將原本屬于權利質押的應收賬款質押,錯誤地認為是實物質押,同時,還將質權的權利本身與質權的實現這兩個概念相混淆,這是一審法院作出錯誤判決的原因所在。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僅以截止2018年12月15日被上訴人XX物貿在上訴人處開立的應收賬款回款賬戶中余額為0元,每月應質押租金具體數額不詳為由不支持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XX物貿以其抵押房產所得租金對欠款本息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的訴請,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案情,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以上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并采納。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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