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被申請人不服勞動仲裁委的仲裁裁決,準備向人民法院起訴,經朋友推薦,找到李廣成律師代理起訴,李律師了解案情后為該案撰寫的民事起訴狀。
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代理各類勞動爭議、勞動糾紛案件,獲得勝訴
民事起訴狀
原告:北京X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區XXXX東路X號院X號樓X層XX-2號,法定代表人:馮XXX,職務:經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66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廣成律師,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X,男,漢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無業,住晉中市XX區XX街XX號XX花苑X號樓XXX。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晉中市榆次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榆勞仲裁字[2022]XXX號裁決書(以下簡稱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雙方無須補簽勞動合同;
2、判令原告無須為被告補繳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的社會保險;
3、判令原告無須支付被告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資60200元;
4、判令原告無須支付被告2017年度、2018年度年終獎10000元;
5、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決書裁決原被告雙方補簽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被告雙方之間早已不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8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項目工程經濟責任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雙方關系已變更為承包合同關系,被告承包并完成監理工作,原告支付承包費,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終止,而且,之后也再未建立勞動關系。在此情況下,裁決書裁決原被告雙方補簽勞動合同,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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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決書裁決原告為被告補繳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的社會保險,缺乏依據,明顯錯誤。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屬于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專屬管理權,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因欠繳社保費、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具有社會管理性質,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因此,對于被告要求原告為其補繳社保的請求,應當裁決予以駁回。
三、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資602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錯誤。
如前所述,從2015年8月21日開始,原被告雙方之間簽訂了《承包合同》,雙方之間屬于承包合同關系,原告已將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間的承包費全部支付給了被告,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資的問題。被告在雙方之間已無勞動關系,且原告已支付承包費的情況下,仍要求原告支付工資,屬于重復主張報酬,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裁決書居然裁決支持,顯屬錯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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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度、2018年度年終獎100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年終獎是原告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成績以及對企業的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給予特別優秀的員工的獎勵,不是每個員工都必然能獲得年終獎。而且,從2015年8月21日開始,原被告之間已屬于承包合同關系,被告已不是原告單位的員工,更談不上要求年終獎。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裁決書裁決原被告雙方補簽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裁決原告為被告補繳社會保險,缺乏依據,明顯錯誤;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資602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裁決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度、2018年度年終獎10000元,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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