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有多可怕,絕對超出你的認知!夫妻不和就可以相互把對方送到精神病院,而且一“關”就是幾個月,這夠驚悚的了吧!好在最終都證明是“被精神病”。
但別急,還有比這更驚悚的。
這不,“湖南62歲的千萬富翁被兒子送到精神病院后自縊身亡”的新聞又沖上熱搜。
真是匪夷所思,一個沒有思維能力的“精神病人”也會自殺?盡管當事人多次喊冤,四處申訴,在輿論發酵后,他的兒子才同意進行精神鑒定,可他沒有來得及等到結果的到來,選擇了自縊身亡,就這樣寒心含恨含冤永遠地離開了這個世界,讓人惋惜慨嘆,更令人唏噓不已!
無怪乎有網友說,世界上最難證明的不是你媽是你媽,而是你有沒有精神病。
這兩起事件都指向了親人和精神病院。羅文忠自縊身亡,到底是精神病發,還是對兒子所作所為傷心欲絕,已經沒有辦法找到答案,但梳理事件的全過程,怎能不讓人細思極恐,怎能不令人不寒而栗!人們不禁發出了這樣的靈魂拷問,這個事件到底給了我們什么警示?
- 親情在利益面前為何如此不堪一擊?
湖南張家界的羅文忠,育有一兒一女,最初家境并不寬裕,雖然日子過得清苦寡淡,但一家人苦中作樂,也其樂融融,父慈子孝,左鄰右舍羨慕不已。
也許是上蒼的垂青,他碰到了一個好時代,城市建設給他帶來了數筆征地拆遷補償款。
當然,機會往往眷念有準備的人,商業嗅覺靈敏的他,利用這些錢作為啟動資金,拉沙石,跑中巴,開辦汽修廠,很快在張家界置辦了多處門面和房產,成了當地有名的千萬富翁。
有了錢后,羅文忠開始享受生活,放飛自我。他的朋友圈信息顯示,2018年他曾全球旅游,廣泛記錄各地風土人情。此外,他還是張家界市攝影家協會會員,其拍攝的當地風光作品,常被一些機構收錄展出。
羅文忠的妻子去世后,他把絕大多數財產分配給了子女,其中,還把多處房產給了兒子,這樣他便又開始了新的感情生活。
2020年4月,兒女分別向羅文忠借款40萬與88萬元。
變故發生在2022年10月22日,羅文忠查出“腦膠質瘤”,同月做了全麻下行左側額葉占位切除術。
之后,他感到因家產分配問題與子女的關系開始出現裂痕,繼而關系每況愈下,直至劍拔弩張。
2023年5月1日,羅文忠與好友陳某等去自駕游,他心灰意冷地向陳某吐槽,抱怨自己把資產給了兒女,現在兒女卻不管他。
5月25日,羅文忠召集兒子兒媳、女兒女婿開了一個家庭會議,溝通借款償還、家族產業傳承及自己的養老問題,他希望子女們能夠償還部分借款,但卻遭到抵制,不僅如此,兒子還提出,羅文忠應該兌現其母親在世時承擔孫女生活費的承諾,對此,羅文忠十分生氣,最后不歡而散。
令他沒有想到的是,家庭會議的第二天,也就是5月26日,兒子將他和羅文忠共同居住的住房門鎖更換,將他趕出家門。
羅文忠感到十分傷心,在他重新換鎖時,兒子出來生氣地說:“知不知道這房子的產權是誰的?”
羅文忠欲哭無淚,他后悔不該早早地把這房屋的產權過戶給兒子,可天底下哪有后悔藥可賣?!
氣憤不已的他,自己報警后手持長棍進入住所打砸財物。
民警到場時,羅文忠兒子聯系張家界市精神病醫院收治羅文忠。
兒子的理由是,羅文忠去年術后就有反應,疑心病加重,言語混亂,這次又發生了打砸行為。
但社區書記并不認可這一說法,他認為術后羅文忠的脾氣與此前沒有兩樣。
此事有幾大疑點:
一是羅文忠如果言語混亂,怎么還能在今年的五一期間去自駕游?還能主持召開家庭會議?
二是有打砸行為就可判定有精神障礙,那么,他如果有精神障礙還能在打砸前主動自己報警嗎?
三是如果他有精神病,為何早不犯晚不犯,恰好在追要借款不成、兒子將他趕出家門的第二天才犯呢?退一步,如果這個說法成立,兒子也是刺激他發病的罪魁禍首。
如此看來,人性太險惡了!即使再親近的人,在利益面前也是不堪一擊。在利益面前,人性不可測量。當你沒有利用價值時,天平的砝碼就會導向利益,甚至不惜刺激你作出出格舉動,而“合理合法”地將你送到精神病院禁錮。
雖然是個案,但這也提醒我們,人應該活的明白些,愛孩子就要注重加強他們的道德修養,鍛造他們的愛心,錘煉他們的孝道,把他們培養成為一個人格健全的人。作為父母,一定要保持經濟上的獨立,千萬不能把養老的主動權完全交給孩子。誰孝敬、誰付出,身后的財產就交給誰。不必擔心沒人養老,只要經濟獨立,在現代社會這根本就不是問題。
- 要證明是“被精神病”何以蒼白無力?
5月26日,羅文忠被兒子送到張家界市精神病醫院收治,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當時親屬和多名朋友均接到了羅文忠的求助電話。
于是,羅文忠的妹妹羅文任等家屬多次到醫院交涉,要求接哥哥出院。但醫生的答復是,這是最棘手的病人,其家人的意見很難統一,醫院只與直系親屬對接,只對他的兒子和女兒負責。
羅文任也透露,對這一件事感到非常的憤怒和無奈。羅文忠就是正常人一個,羅某利用自己直系親屬身份,鉆了醫療系統對精神病人收治的漏洞,讓醫院將其禁錮,使得羅文忠“被精神病”。
她甚至直言不諱地說,父子的矛盾源頭是羅文忠把多處房產轉給兒子。財產歸屬及分配問題,可能是羅文忠被兒子送進精神病院的最大原因。
而羅文忠的兒子羅某則認為,由于大姑他們對醫院治療不斷進行干擾,他們不得不轉院去了湖南。
6月2日,羅文忠被轉到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繼續治療,封閉治療70余天。主要診斷結果:第一為“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第二為“大腦神經膠質瘤并術后”。
根據熟悉羅文忠的一位張家界市政法系統退休干部透露,他對羅文忠整個收治情況非常了解,他表示,“換做是我,就算沒有精神病也被關出病來了。”
羅文忠的戶籍地社區書記秦遠月介紹,就他們的矛盾社區都已經調解過很多次。在調解雙方矛盾的時候,秦遠月發現,父子二人都很固執。
7月19日,羅文忠寫下一篇申訴書給到院的妹妹羅文任,做出了“我沒有精神病”“醫院控制自由,強行用藥”“請求上級部門鑒定”的三點聲明。
申訴書中他稱,自己沒有精神病,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其精神狀態正常的事實,控制其自由,強行為其用藥,致其身心大受損傷”,對此“我十分憤怒”。
對于兒子決定采取極端手段把自己送進精神病院,羅文忠沒有辦法理解,自己明明頭腦清醒、精神健康,為什么會被關在這個陰森恐怖的地方,他堅信這只是兒子為了達到自己的私欲設計的陰謀。
羅文忠要求有關部門及時制止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的“不合法收治行為”,如有需要,他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對我所謂的病情進行鑒定”。
7月20日,在和親姐姐親妹妹通話中,羅文忠明確表示,自己被控制住了,自己生不如死,如果不吃藥,明天就不讓他和外界通電話。
羅文任也證實了這一點,哥哥每天都要吃藥,每周只能在周二和周五被允許和外界通話3分鐘。
于是,羅文任三姐妹多次向張家界、長沙兩地警方及衛健部門投訴。
她們聘請的律師也發出了律師函:羅某“鉆了醫療救治體制的漏洞”,羅文忠“遭受非法拘”。
在輿論發酵后后,8月11日,羅某表示,已經申請對父親做司法鑒定,等待鑒定結果。
8月14日,羅文忠的家屬再次致電湖南二院,然而讓人意外的是,病人已被接走出院了,原來羅文忠又被兒子送去了長沙另一家醫院。
羅文忠子女表示,我爸已在另一家醫院治療,不方便透露地點。在這種情況下,羅文任等親屬向警方提交了刑事控告書:
1、哥哥與近親屬失聯,其人身安全處于危險之中;
2、哥哥子女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拘禁及遺棄罪。
湖南衛健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回應:將和醫院核實,公立醫院對病人收治流程是有規定的,不會隨意收治。
羅文忠自救自我證明沒有精神病的過程,他的妹妹等親屬也開始了相應的上訪,申訴,但是結果一直不如人意。
這里引發了三個問題值得討論:
第一,精神病患者能否要求鑒定,證明自己為正常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第一種情況,“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險的”(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羅文忠入院前沒有發生此種行為,但入院后是否有,不得而知,他是否因為符合這一條被收治,也不得而知),“經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也就是說,住不住院治療,主動權在羅文忠的兒女;能夠有權證明羅文忠是否“被精神病”主動權也在羅文忠的兒女(因為子女對病人行為的完整陳述,對病情的診斷至關重要)。在這種情況下,羅文忠自身很難有自證的救濟渠道。
第二種情況,“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行為的。”,可以在兩次診斷后申請醫學鑒定。
據此,羅文忠在經過張家界精神病院和湖南二院兩次診斷后,“患者或監護人仍有異議的”,都可以自主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醫學鑒定。
同時,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衛健委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是否依法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責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處理”。
也就是說,羅文忠如符合這種情況,他或者他的子女都有權申請醫學鑒定。
7月19日,羅文忠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從申訴書看,邏輯清晰,語言流暢,他完全具備自主委托醫學鑒定的能力。
但是,作為普通人不一定都知道“自主委托”的程序和手續,不知湖南二院是否告知了他的救濟途徑?
從實際情況看,他只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要求及時制止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的“不合法收治行為”,如有需要,“對我所謂的病情進行鑒定”。顯然,他不知道如何自主委托鑒定。
湖南衛健委表示:將和醫院核實,公立醫院對病人收治流程是有規定的,不會隨意收治。
對此回應,是否存在監管缺位的問題,如果衛健委及時介入,指導患者自主委托進行醫學鑒定,是否“被精神病”就不會成為無解之謎了。
而羅某在輿論發酵后,才在8月11日同意提起鑒定,可羅文忠沒等到這個鑒定結果就離開了這個世界,再也無法鑒定了。
第二,只有近親屬才能接送病人進出院嗎?
按照羅文忠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險的”的住院治療患者,“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也就是羅文忠如果被認定為這種情形,只有他的兒女才可以隨時讓他出院。
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行為的。”的住院治療患者,“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
這就是羅文忠能夠被子女送去住三次院轉院兩次的原因,也是羅文任多次到醫院要求接哥哥出院不被允許的依據所在。
換言之,其他親屬對這種情況沒有救濟辦法。
第三,親屬如果認為患者是“被精神病”,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
羅文任三姐妹多次向張家界、長沙兩地警方及衛健部門投訴,甚至向警方提交了刑事控告書,但目前所有的醫院診斷都指向羅文忠患有精神障礙。
雖然律師函稱:羅某“鉆了醫療救治體制的漏洞”,羅文忠“遭受非法拘”。但沒有醫學鑒定推翻醫院診斷的依據,警方又如何能夠立案呢?
從7月19日父親手寫申訴書開始不斷發酵,直至8月21日當地多部門介入回應,至今懸而未決。
羅文忠到底是真精神病還是“被精神病”現在已經無法考證了。但如果有人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錯用濫用甚至是故意作惡而讓患者“被精神病”,那就讓人不寒而栗了。
前不久熱映的電影《消失的她》里就介紹了一種犯罪手法:犯罪團伙綁走受害人的妻子,然后派人假扮妻子刺激受害人“發瘋”,最終以“監護人”的名義將受害人送進精神病院,拿走受害人的全部財產。
影片情節只是虛構的的故事,如果“照進現實”,就太可怕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子女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的監護人,如此便可以順理成章地處分羅文忠的財產。
如果羅文忠根本沒有精神病,那么兒女此舉可謂一舉多得:設法刺激父親做出打砸這種非理性舉動,然后將父親“關進去”,順利占有已經取得的父親財產,解決本來可能會是漫長棘手的法律訴訟難題,最后還可以名正言順地以監護人的身份取得父親的剩余財產。
類似的案例并不鮮見,2023年2月“西安夫婦先后將對方送進精神病院”的事件也足夠驚悚。
- 羅文忠的自縊身亡,精神病院是否充當了幫兇?
5月26日,在羅文忠被兒子送到張家界市精神病院收治時,主治醫生唐某也感到“意外”,他接到了“各方面”的電話,第一次遇到這么“棘手”的病人。他最后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并在診斷書上打了很多的問號。
6月2日,由于羅文忠的姐妹“對醫院不斷進行干擾”,羅文忠的兒子將羅文忠轉院去了湖南省二院。
但主治醫生唐某認為,他沒有嚴重到非要轉院的程度,一般情況下,15天后會出院,但家屬還是堅持。
在羅文忠提出申訴后,7月26日,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回應,已告知家屬收住的規章制度、流程等,其工作人員說,此前,羅文忠已達到出院條件,但兒子沒露面。
8月14日,羅某忠被兒女送往長沙的一家私立湘德精神病院繼續治療。
圍繞羅文忠的病情真偽,相關方也莫衷一是:羅文忠的姐姐妹妹認定他根本沒病,社區書記與醫院護工的證詞也顯示他精神狀況正常;兒子女兒卻仍然拿出了“申請精神司法鑒定”的架勢。
8月20日,羅文忠兒子發布抖音解釋來龍去脈。對于羅文忠是否為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事,羅文忠兒子稱已向法院提起申請,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已受理,該案現已進入訴前鑒定程序。
8月23日中午,羅文忠在精神病院廁所自縊身亡,警方已排除他殺,“如果要尸檢,需要其直系親屬提出。”
8月25日下午,代理律師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鑒定機構可能才收到委托鑒定書,但做不了相應的鑒定了,因為人都死了。
這起悲劇可能因為羅文忠的自縊身亡而就此畫上一個句號,而事實的真相究竟是什么,答案也許只能埋在相關各方的心里了。
但事件發生后,留給大家很多疑問。此類案件之所以屢屢出現,除了法律漏洞之外,是否還有醫療機構本身的問題?
一是送進精神病院的標準是什么?
羅文任的委托代理人曹遠澤介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極端情形下才可以對其實施強制住院治療,該極端情形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患者屬于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二是患者有自傷行為、自傷危險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
那么,人們不禁會問:
第一,羅文忠5月26日第一次被強制送院時,就向多人發出求救信號,可見,他是“被自愿”;
第二,主治醫生唐某也感到“意外”,他接到了“各方面”的電話,第一次遇到這么“棘手”的病人,他最后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并在診斷書上打了很多的問號。說明他對“嚴重程度”也有所懷疑。他是否只是“偏聽片信”羅某一方的說辭,還是參考了其他親屬的說法,我們不得而知,但從診斷書上“問號”可以發現一點端倪。
第三,如果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他能在7月19日寫出邏輯清晰、言語流暢的申訴嗎?
可見,要說精神病院收治,嚴格堅持標準,值得懷疑。
二是醫療機構是否存在為了利益放低收治條件?
精神病醫院本身屬于營利機構,收治病人越多就越能賺錢,自然存在放低收治條件、扭曲鑒定標準的動機。
當然有動機,并非一定會導致想要的結果。但是最后的結果又不能不讓人浮想聯翩。
第一,左側額葉占位切除術是否一定會得出“器質性精神病”的結論,被兒女激怒然后自己報警打砸財物的證據,是否能作為判定的證據,僅僅依據近親屬的口述,就把正常人送進精神病院是否嚴謹?
第二,第一次送到張家界精神病院已經治療8天,按主治醫生唐某的話說,“他沒有嚴重到非要轉院的程度,一般情況下,15天后會出院,但家屬還是堅持”。
那么,6月2日湖南二院對轉院收治是否降低了標準?
第三,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工作人員在回應輿論時說,此前,羅文忠已達到出院條件,但兒子沒露面。
也就是說,羅文忠在8月14日被轉到第三家長沙湘德精神病院時,已經沒有了再次收治的條件,為何湘德精神病院還要收治?這恐怕就不是簡單的降低收治條件了吧,簡直就是利益熏心,最終羅文忠也在那里自縊身亡。
綜上,人們很難相信,在近親屬愿意花錢給父親“積極治療”的情況下,醫療機構能夠完全恪守職業倫理,按捺住營利沖動,做出了公正的鑒定,并且遵循精神病收治中的“自愿原則”。
三是醫院是否有責任?
不說是否堅持收治標準,也不論是否放低收治條件,單單具備出院條件后又被收治后,人卻在醫院自縊身亡,難道醫院沒有管理漏洞,沒有責任嗎?
這起事件很典型。我們寧愿相信羅文忠是真的有病,但梳理全過程又確實細思極恐:
如果近親屬在利益驅動之下,不顧人倫親情,借助現行法律的漏洞與醫療機構的疏失,將人“被精神病”,這就不能不誘發了大家心中的擔憂與恐懼,增加了公眾的不安全感。
事實上,人們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的,這么多年關于精神病院的風波,就一直斷斷續續地出現,幾乎沒斷過,而且真的有“被精神病”的案例發生。
到底真相如何,希望有關方面能夠盡快還原事實,以回應公眾的關切,同時,更重要的當務之急應該是反思和堵漏,讓這樣的事件不再成為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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