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聯合開展全國“質量月”活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一批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有一個案例是黃某霖使用辣椒油等非藥品假冒黃道益活絡油、雙飛人藥水、無比滴液體等藥品案。
2019年12月起,黃某霖雇傭他人使用辣椒油、熱感劑等非藥品灌裝生產假冒黃道益活絡油、雙飛人藥水、無比滴液體,后通過電商平臺以明顯低于正品的價格銷售牟利,銷售金額共計639萬余元,獲利40余萬元。
經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黃道益活絡油、雙飛人藥水、無比滴(港版)、液體無比滴S2a(日版)、液體無比滴嬰兒(兒童版)5個涉案產品均為假藥。
一、需要確定涉案的黃道益活絡油等非藥品屬于藥品,才能確定為假藥。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毫無疑問,當事人購買黃道益活絡油等物品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使用的。
二、黃道益活絡油等非藥品屬于假藥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假藥”“劣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認定。
《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屬于假藥。
因此,黃道益活絡油等非藥品屬于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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