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律師張秀峰刑事辯護理論研究
一、刑事案件委托律師有用嗎?
認為有用或者無用都是很主觀的。比如當事人做出人神共憤的事,且偵查機關固定的證據很充分,各方對犯罪事實沒有爭議,此時委托人期望值還很高,判決結果出來,委托人肯定會說無用。再比如盜竊時人贓俱獲且供認不諱,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接受這類案子的律師沒有辯護空間,也就是走個程序。但是大多數刑事案件中,盡早委托律師,其作用還是非常大的。理由如下:
1、根據刑事訴訟法可知,刑事訴訟的職能包含控訴、辯護和審判,審判居中,控訴和辯護平等對抗。①控訴是檢察機關(公訴案件)或者自訴人(自訴案件)向審判機關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行為。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承擔輔助控訴職能。由于偵查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活動的前提和組成部分,可以將偵查視為控訴職能。②辯護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由辯護人協助實施)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③審判是法院通過審理來確定對被告人應否處以刑罰(定罪)和處以何種刑罰(量刑)。
2、辯護包括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法援辯護。自行辯護顧名思義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委托律師、不符合應當提供法援條件也不申請法律援助,而自己進行辯護。自行辯護的缺點很明顯,消息嚴重不對稱,除卷宗中的訊問筆錄是自己被提訊時所供述,其他信息則沒法獲知。
3、辯護律師的參與可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有利于客觀真相的揭示,有利于抑制法官的主觀片面性和隨意性,有助于刑事訴訟中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有助于對被追訴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有助于對國家權力形成有力的監督和制約。
二、辯護律師的作用有哪些?
1、辯護律師因為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只承擔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一般不能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
2、辯護律師的責任:①實體辯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②程序辯護,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發現其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③維護其他合法權益,辯護律師應當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為其代寫訴訟文書,征求其對判決的意見以及是否提起上訴等。
3、辯護律師的辯護內容:①犯罪事實能否成立。②委托人是否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不負刑事責任等其他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③對案件定性和認定的罪名是否準確,適用的法律條文是否恰當。④有無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酌情考慮的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的情節。⑤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之間是否存在矛盾。⑥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否屬于意外事件,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⑦共同犯罪案件中,對主犯、從犯、脅從犯的劃分是否清楚。⑧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律師辯護的主要依據是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訴訟文書大多屬于程序上的事項,一般不會有問題,有問題律師在審查時也很容易看出。證據材料是偵查機關花費大量精力只為固定當事人有罪的資料,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天然具有入罪思維,即積極追求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證據材料,而忽略對當事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此時就需要辯護律師來平衡傾斜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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