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4,詐騙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
1、楊志誠等人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423號。
2、被告人楊志誠,1988年人,江蘇省鎮江市揚中市。
3、楊志誠2017年偽造中揚康居苑安置房材料后,伙同他人騙取不動產中心的信任,申領了10套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和同伙名下,10套房市場價1700萬,后楊志誠用10套房在小貸公司抵押貸款800萬用于償還債務和個人消費,案發后,楊志誠主動投案。
4、揚中市法院判決楊志誠詐騙罪11年,罰金20萬。
5、司法觀點,楊志誠合謀偽造材料,騙取開發商的房產,利用不動產中心具有處分地位并實際領證,詐騙行為既遂,詐騙金額按照1700萬計算。對于后面抵押貸款800萬屬于事后行為,不能重復評價,不具有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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