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雙佳科技公司總經理李愛民在率其員工薛冰峰等人毆打討薪者時無辜將勸架的張復生打傷,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
案發后張復生指認李愛民毆打了自己的面部,也有人證實李愛民毆打了張復生的面部,李愛民也承認參與了對張復生的傷害,并提出要求對張復生的傷情與案發時的傷害有無因果關系以及具體的賠償標準(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后鑒定機構不僅對張復生的傷情出具了具體的殘疾等級,同時也認定了與案發當時的傷害有因果關系。
但李愛民卻受到公安以“另案處理”為名的枉法保護,法院也在公安并未將李愛民向檢察院和法院移送審查和起訴的情況下先行判決其無罪。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檢察院和法院各有分工,對致人重傷刑事案件的偵查職權在公安,可法院對李愛民案未經公安偵查起訴便先行判決是否涉嫌管轄錯誤和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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