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0,假借國家公權力實施詐騙犯罪的認定。
1、王先杰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065號。
2、被告人王先杰,1973年人,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
3、王先杰在已被生效判決查封、凍結4000萬的前提下,于2013年8月6日假借開辦新公司的名義委托被害人孫向榮墊資3000萬代辦工商登記,后王先杰向債權人披露新公司即將轉入墊資款的事宜,導致8月13日被害人孫向榮轉入的2850萬被債權人和法院立即凍結,后被害人孫向榮報警并追回全部墊資款。
4、崇安區法院判決王先杰詐騙罪6年,罰金1萬。
5、王先杰上訴,無錫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司法觀點,王先杰在明知無力償還巨額債務的情況下,意圖通過虛構公司騙取他人墊資資金,當無法實際占有墊資資金的時候,又轉借法院等公權力強制執行墊資資金以達到騙取資金償還債務的目的,已構成詐騙罪,至于墊資資金被被害人報警并全額追回,屬于王先杰意志以外的結果,對王先杰認定為詐騙未遂,按照10年以上刑期的未遂狀態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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