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峰律師刑事辯護研究
案例一
法院查明的事實:2022年3月,被告人趙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向他人提供銀行卡、手機等,并在他人操作銀行卡的過程中,為配合他人轉賬而提供刷臉等服務,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經查證,趙某提供的銀行卡轉移雍某等人被騙資金共計413559.8元。
趙某的行為為什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幫信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經查,趙某的三次供述穩定且一致,趙某供述其知曉自己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來“跑分”,“刷流水”,轉賬的錢可能系違法犯罪得來的錢或不合法的資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應當認定趙某明知轉入其銀行卡中的資金系犯罪所得。趙某在明知轉入其銀行卡中的資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為獲取收益,在他人轉賬過程中提供刷臉幫助,使得進入其卡中的詐騙資金被轉移,其幫助他人轉移詐騙資金的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
如何確定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
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多張銀行卡、手機等,并配合他人刷臉驗證轉移大額贓款,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非法性、獲利性、對被告人財產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主觀惡性明顯。
本案中法院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幫信罪的重點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要想打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從而轉換罪名為幫信罪,必須結合證據,尋找趙某不知轉入其銀行卡的錢是犯罪所得為抗辯點。
其實單就出售、出借銀行卡并配合提供刷臉的行為,在無法確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形下,一般是以幫信罪定罪處罰。理由如下:要看刷臉的本質屬性,其實,刷臉等驗證服務的作用與U盾、支付密碼類似,也是銀行保護賬戶安全的一種手段,行為人提供刷臉幫助,和其他行為人出租銀行卡,將支付密碼、手機銀行登錄密碼告知對方的效果一樣,故刷臉行為在形式上應該屬于提供支付結算工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