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2023年11月13日,尚兆明委托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李婧妍律師,向遼陽市中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并請求追究辦案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
走出監獄的尚兆明與姜彩熠律師合影
尚兆明被控職務侵占刑案,遼寧省高院指令再審,鞍山市中院審理后,于2023年10月13日公開宣判,尚兆明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公開宣判當天,被羈押1303天的尚兆明,走出監獄,獲得自由。
尚兆明被釋放當天,著名刑辯律師、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第一時間把喜訊告訴了筆者——這是姜彩熠2023年無罪辯護的又一力作。
三人合伙,散伙后一人被控職務侵占
從姜彩熠律師提供的司法文書看,公安機關、檢察院、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定了以下事實:
2011年初,尚兆明與周某某、馬某某三人合伙,在遼寧省遼陽市搞房地產開發,三方共同出資,各占三分之一份額。借用周某某的鴻飛公司的名義和資質進行銷售,盈虧與鴻飛公司無關。
2013年5月,三人散伙。
散伙時,三人互派財務人員進行清算。三方對合伙期間的收益進行分配,第一個合作項目(襄平逸景小區)的收益,除了周某某拿走850萬元現金和一套門市網點外,剩余的包括涉案銀行保證金在內的全部收益均歸馬某某、尚兆明所有;第二個合作項目(鴻飛逸景小區)的收益,馬某某、尚兆明各得500萬元外,其余全部收益均歸周某某所有。
2015年3月,在周某某向尚兆明和馬某某借款1000萬時,三人簽訂《協議書》?!秴f議書》除約定借款事項外,還對散伙清算、收益分配及履行情況進行書面明確。
散伙后,周某某并未按照約定支付馬某某、尚兆明1000萬元的合伙收益,尚兆明起訴至法院勝訴。
判決后,周某某以鴻飛公司名義,舉報尚兆明詐騙犯罪。尚兆明被拘留、逮捕、起訴,遼陽一、二審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申訴再審,職務侵占罪被依法撤銷
2019年8月15日,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尚兆明犯詐騙罪,罪名不準確,應予糾正,判決“被告人尚兆明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判決后,尚兆明提出上訴。
2019年12月31日,遼陽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遼陽市中院
二審維持后,尚兆明在遼寧省遼陽監獄服刑,其父尚久先委托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向遼寧省高院提出申訴。
2023年6月6日,遼寧高院于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該案由鞍山市中院異地再審。
2023年10月12日,鞍山市中院于作出刑事判決書,認定尚兆明犯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撤銷了該項罪名。
2023年10月13日,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尚兆明從遼陽監獄釋放。
姜彩熠:“四無”被判職務侵占錯誤至極
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
二審維持原判后,尚兆明對職務侵占罪名的“翻案”徹底失去信心,但是,姜彩熠卻不這樣認為:“本案認定尚兆明構成職務侵占罪,錯誤至極,是天大的笑話!這個罪名,一定會被推翻!”姜彩熠律師主動提出,免費為尚兆明代理申訴。
姜彩熠介紹,三人是合伙法律關系,各占1/3份額,還有舉報人周某某尚欠尚兆明(馬某某)1000萬元合伙收益的事實,以及涉案銀行保證金116.5萬元歸尚兆明和馬某某所有,不僅事實清楚,而且證據確鑿,三位合伙人沒有異議,《清算明細表》中和散伙三方協議中也已明確記載,公、檢、法機關也認定了這一事實。
在周某某作為債務人、尚兆明作為債權人,且尚欠尚兆明1000萬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怎么可能會發生116.5萬元的侵占犯罪呢?
“哪有債權人侵占債務人錢款的道理呢?”姜彩熠律師在法庭上指出,“這不是法律常識,而是生活常識。那為什么還要判決尚兆明職務侵占犯罪呢?”這就是辯護律師姜彩熠當庭說的,“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明知無罪,故意枉法裁判”。
姜彩熠說,尚兆明被判職務侵占罪一案,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四無”案件。
公安局、檢察院以及一、二審法院都認定了“三人合伙”的事實和法律關系,“三人合伙”的法律關系,怎么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犯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尚兆明哪一條也不符合”。
無單位。
三個自然人合伙,借用或者說靠掛鴻飛公司名義和資質,進行房地產開發與銷售,所有收益歸三個自然人所共有,盈虧均與鴻飛公司無關,更與鴻飛公司股東無關。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檢察院的起訴書、一審判決書、二審裁定書,以及控辯雙方和被告人,均對此不持異議。
職務侵占罪,是侵占單位的財產,單位是國企叫貪污,單位是民企叫職務侵占,這是一個法律常識,本案主體是三個自然人,是自然人合伙的法律關系,沒有單位,怎么會侵占單位的財產?!
無職務。
1、 二審判決認定,三人合伙的時間是“2011年”,合作項目兩個,一個是“襄平逸景小區”,一個是“鴻飛逸景小區”,三人散伙的時間是“2013年5月”,而案發侵占時間是“2014年11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所謂案發,職務侵占行為發生時,他們散伙已將近兩年時間。
為了讓尚兆明“有罪”,一份落款日期為2013年11月14日的“17號文件”,專門給尚兆明“安”了一個與銷售無關的“副總經理”職務。但是,他們忘了,此時,三個人已散伙達半年之久。
兩年前散伙了,襄平逸景項目結束,清算完畢了;鴻飛逸景項目,周某某收回單干了,合伙項目沒有了,尚兆明沒有任何職務,怎么可能會出現職務侵占呢?
無侵占行為。
案涉116.5萬元,周某某根據散伙清算時約定,分別于2014年11月19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3日,分三次轉到藝華隆金店賬戶。期間,尚兆明沒有找周某某要錢,沒有在轉賬、收款等財務憑證上簽過字,何時轉款、轉了幾次、轉了多少,尚兆明全然不知,沒有任何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哪來的侵占?
無侵占對象。
1、 二審認定的犯罪對象是116.5萬元保證金,那么,這116.5萬元,是什么性質的錢?是誰的錢?如果是合伙人的錢,也即是合伙項目的錢,即便非法占有了,也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如果是鴻飛公司的錢,則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
而一、二審判決認定,該款是保證金,該保證金又是銷售房款的一部分,也就是襄平逸景項目的收益,當然是三位合伙人的錢,不是鴻飛公司的錢。一、二審判決也認定,該款是襄平逸景項目的收益,歸三位合伙人所有,沒有爭議。
2015年3月19日散伙協議和舉報人提供的當年散伙清算明細以及2017年8月15日報案材料,均能證明案涉116.5萬元該筆款項歸尚兆明和馬某某所有。
2015年3月19日的散伙協議書第三條約定,“襄平逸景項目前期向政府所交的保證金返還,各銀行保證金返還,均由乙方(尚兆明、馬某某)所有,甲方配合相應手續”。
散伙協議部分內容
舉報人自己的財務人員在清算表明細中特別說明,該筆被凍結的款項,系襄平逸景項目銀行存款余額,“不能馬上變現,付款時先扣掉此款,待解凍后再付此金額”。
舉報人在自己遞交給公安局的舉報材料中寫道:“項目結束后,馬某某與尚兆明給付鴻飛房地產公司商業網點一處作為投資的回報,剩余所有利潤未銷售的房子、車庫、地下倉房,項目前期向政府所交的保證金,各銀行貸款保證金,均歸馬某某和尚兆明所有”。
報案材料部分內容
2015年前后,銀行陸續解凍三筆保證金,共計116.5萬元,按照協議約定,由舉報人簽批后,舉報人的財務人員將這三筆保證金和其它售房收入,陸續匯入到尚兆明和馬某某合伙經營的商店賬戶中。這是屬于三位合伙人約定好的歸尚兆明、馬某某所有的款項,尚兆明拿到的是自己的錢,哪來的侵占?
如此明顯的事實和法律關系,一二審判決竟將“無單位”、“無職務”、“無侵占行為”、“無侵占對象”的“四無”案件,認定尚兆明構成職務侵占罪,還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不是荒唐至極、天大的笑話嗎?”姜彩熠律師憤憤不平地說。
鞍山中院: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件再審期間,鞍山市檢察院出庭檢察官認為,在案證據顯示,尚兆明取得116.5萬元保證金,是在合伙利潤分配過程中,在襄平逸景項目清算之后,應認定尚兆明在取得116.5萬元保證金時利用的合伙人的身份。
關于116.5萬元保證金歸屬問題,檢察官從兩個方面予以說明:
第一,鴻飛公司轉出116.5萬元保證金時,周某某簽字確認,關于領取過程,尚兆明一方與周某某一方各執一詞,尚兆明是否使用欺騙手段取得周某某簽字不清;
第二,在2015年3月3月19日《協議書》第3條約定:襄平逸景項目前期向政府交的保證金,各銀行貸款保證金返還均由乙方所有。周某某辯稱喝酒了沒仔細看,不能成為排除合同效力的理由且無證據予以支持。雖然存在尚兆明先轉出保證金后簽署《協議書》的問題,但不能排除周某某對尚兆明“處分”該保證金予以“追認”的可能性。
鞍山市中院審理認為,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實際在簽訂這份協議之前116.5萬元尚兆明已經從周某某處騙得,尚兆明與周某某簽訂這份協議書的目的就是為了掩飾其從周某某的鴻飛地產公司騙取這116.5萬元保證金”依據不足,原審認定尚兆明犯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依法糾正。
鞍山市中院再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2023年10月12日,鞍山市中院經審委會討論決定,依法撤銷了原審判決對尚兆明構成職務侵占罪并判處有期徒刑6年的判決事項。次日,尚兆明走出監獄,獲得自由。
申請國家賠償并追究枉法裁判責任
尚兆明之所以能夠將職務侵占罪名推翻,一則是姜彩熠律師的堅持,二則是尚兆明九旬老父親的堅持。
姜彩熠介紹,法院判決生效后,尚兆明到遼陽監獄服刑。該案申訴人尚久先,是尚兆明90多歲的老父親,是一位有著70多年黨齡的老干部。幾年來,老人四處奔波、上訪,為身陷囹圄的兒子苦苦喊冤,掙扎在死亡線上,老人直言,“不為兒子討回公道,死不瞑目”。
遼寧省高院對尚久先老人的申訴十分重視,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6月6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鞍山市中院再審該案。鞍山市中院再審后依法撤銷了尚兆明職務侵占罪罪名。
遼寧省高院再審決定書
2023年10月13日,尚兆明出獄那天,已經不能正常走路的尚久先老人,在親人攙扶下,提前一個多小時,來到遼陽監獄大門口,等待兒子歸來??吹絻鹤拥囊粍x那,老人淚花閃爍,“我還真等到兒子回來了”。尚久先老人雙手作揖,向來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的鞍山中院法官再三表示感謝。尚久先逢人就講,“鞍山中院、鞍山檢察院給我兒子討回了公道,我死也瞑目了”。
尚兆明雖然獲得自由,但其“企業團隊被迫解散,諸多員工下崗、失業”,該案不僅給其家庭造成巨大傷害,也讓“當地民營企業家人人自危,給遼陽營商環境帶來重創”。
為了不讓知法犯法的個別法官繼續草菅人命,枉法辦案,不讓他們“一條魚腥一鍋湯”,不讓他們繼續“破壞遼陽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尚兆明在申請國家賠償的同時,請求有關部門追究辦案法官故意錯判、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文/盛學友)
(盛學友,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得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民革黨員。中國法學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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