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8,利用異地刷信用卡的反饋時差,銀行柜臺存錢到信用卡后立即刷卡消費,再要求工作人員沖正到借記卡后取出的行為認定為詐騙。
1、張航軍等人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650號。
2、被告人張航軍,1986年人,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3、張航軍伙同他人2009年3月在浙江省寧波市區域內,在中國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柜臺無卡存款5萬元到信用卡的同時通知同伙立即刷卡消費49800元,后向銀行工作人員謊稱存錯卡號了,由于信用卡異地刷卡有1-3分鐘的反饋時差,銀行工作人員辦理沖正業務(取消存入信用卡的業務、再將5萬元存入張航軍提供的借記卡),張航軍再次通知同伙立即到其他銀行網點或自助提款機取出5萬元,張航軍等人用同樣的方式操作5次合計25萬,銀行發現并追償后仍剩余7.9萬未追回,海曙區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
4、海曙區法院判決張航軍詐騙罪4年6個月,罰金2萬。
5、司法觀點,本案并不是以秘密方式竊取銀行財物,故不可能認定為盜竊罪。把張航軍等人的行為分為3個步驟,第一步是存錢到信用卡后刷卡消費,合理合法;第二步,張航軍隱瞞信用卡的錢已被刷走的事實,讓銀行工作人員誤以為信用卡的5萬元還在,而辦理沖正業務把5萬元存入新的借記卡,這一步就是很明顯的詐騙犯罪手段;第三步,張航軍等人取出借記卡的錢,屬于詐騙后的事后行為,不再做刑法上的評價。綜上,張航軍隱瞞事實,誤導銀行工作人員辦理沖正業務,導致銀行損失,張航軍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獲取財物后揮霍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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