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知因探法
責編|探法君
牛娃千千萬,海淀占一半。北京海淀區背靠TOP2高校資源,區內家長育兒有方、學生學習質量高一直被奉為教育圈里的典范。然而,海淀區的牛娃們照樣有著成長的煩惱。據《北京市海淀區中小學生遭受校園欺凌現況及影響因素分析》,2021年海淀區中小學生遭受校園欺凌率為4.3%,5.5%的男生表示遭受過校園欺凌,3%的女生表示遭受過校園欺凌。2016年海淀區名校中關村二小欺凌事件更是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未成年人正是活潑好動的年齡,打鬧爭執再正常不過,但當沖突升級成傷害事件,是否涉及校園欺凌就會成為各方家長博弈的重點。
2018年10月31日下午,海淀區某高校附屬小學四(1)班的課堂上忽然傳來一陣尖叫,講臺電腦前,男孩陽陽(化名)用手捂住了自己的眼睛,鮮血正從他的指縫中滲出,站在他旁邊的幾個男同學被嚇得愣在原地,其中一個名叫林林(化名)的男生手上正握著一把帶血的鉛筆,奇怪的是,他的脖頸上也有一道血痕。負責這節課的何老師看到這種情況,立即帶著陽陽找到了班主任孟老師,隨后,陽陽在兩位老師的陪同下去往醫院診治,由于右眼鞏膜裂傷,陽陽先后進行兩次手術治療。經鑒定,陽陽右眼外傷性白內障,右眼損傷構成九級傷殘。
孩子受傷了,家長肯定要追究責任,但是這起看似兩個男生的打鬧糾紛卻沒那么簡單。原來,林林是一名智力殘疾兒童,他的智商只相當于四五歲的孩子,而且這起傷害事件還涉及到另外一個男生鵬鵬(化名)。根據法院判決書,事發時正是科學課快下課的時候,何老師播放科學視頻讓同學們觀看,然后去教室后面檢查學生任務單的完成情況。鵬鵬和幾個同學跑到講臺上看電腦視頻,何老師見鵬鵬在前面就讓他看著電腦,不讓別人動。可是單純的林林無法理解老師的話,看到鵬鵬在講臺上,自己也跑到前面來。鵬鵬領了老師的任務,自然不讓林林碰電腦,看到林林湊過來,急忙用手推開,但他手中握著的鉛筆卻劃傷了林林的脖子。林林脖子受傷十分懊惱便來搶奪鵬鵬的筆。但兩個小男生都沒意識到,同學陽陽正站在林林身后。就在林林奪過筆一瞬間,手的慣性使得鉛筆正好扎到了陽陽的眼睛。
陽陽的父母認為林林和鵬鵬的打鬧行為是造成陽陽眼睛受傷的直接原因,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將事發學校、林林、鵬鵬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鵬鵬對在同學們近距離圍觀的情況下揮動鉛筆,可能造成周圍同學傷害結果理應有所認知,仍手持鉛筆制止林林動電腦,以致鉛筆劃傷林林的脖子,進而導致林林在爭搶鉛筆的過程中不慎將陽陽扎傷,鵬鵬的行為與陽陽受傷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林林在搶奪鉛筆的過程中不慎將陽陽的眼睛扎傷,是導致陽陽眼睛受傷的直接原因,而陽陽未嚴格遵守課間紀律,對受傷亦有過錯,自擔部分損失。綜上,法院判決鵬鵬和林林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林林和鵬鵬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陽陽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減輕林林、鵬鵬的責任。此外,涉事學校由于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但是林林的父母卻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滿,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他們認為林林誤傷陽陽屬于緊急避險,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由險情引起人鵬鵬及其監護人承擔,而不應由避險人林林及其監護人承擔。林林在智力與語言方面存在障礙,智商明顯低于同學,在學校中經常遭受同學欺負。一審法院對陽陽及其監護人與鵬鵬及其監護人的責任認定嚴重失衡,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在自愿賠償了陽陽12萬元之后,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同時,林林父母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用來證明林林智力語言有障礙經常受到同學欺凌,事發當天鵬鵬用鉛筆扎林林的脖子很大一部分是欺負林林。
但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在責任認定時已經考慮到林林系智力殘疾人,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他人損害的,其監護人都應承擔民事責任,無需考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的年齡、智力及其判斷能力,僅在監護人舉證證明其盡到監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院對上訴人司法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上述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予采納。
不過林林的父母并未放棄,在事情發生兩年后,林林及其父母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裁定再審,再審理由和訴求幾乎同二審一致,但卻透露了更多細節,如,林林父母主動墊付了陽陽12萬元住院費,林林媽媽還主動去醫院陪護陽陽,直至陽陽的父母告知不需要陪護為止。而鵬鵬作為事故的引起者,其及其父母對于陽陽的遭遇卻十分冷漠,并推卸責任,拒絕賠償。
然而,法院認為林林及其父母的再審申請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這起案件究竟是否因校園霸凌引起,法院最終也沒有給出答案。但該事件引起的余波卻仍未平息,今年8月,事發學校在體育館舉辦了以“守護青春,向校園欺凌說不”為主題的講座。學校領導在講座結束后表示,學校一直致力于打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學習氛圍,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校園欺凌行為,希望同學們能夠從中受益,自覺地踐行友善、寬容、理解的原則。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車云霞律師認為,本案當中,林林的行為并不屬于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緊急措施。簡而言之,緊急避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本案當中,林林的行為很難稱得上是“不得已”。一方面,其行為欠缺必要性,陽陽的身體健康和林林的安全并非兩個沖突的利益,林林固然有權從傷害行為中保護自己,但損害陽陽的身體健康絕非必需;另一方面,其行為欠缺可行性,由于實施傷害的人是鵬鵬,所以即便損害了陽陽的身體健康,林林的安全也無法因此而得到保全。因此,林林的行為并不能構成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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