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24,騙購電信卡販賣給他人使用造成電信資費巨大損失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王慶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61號。
2、被告人王慶,1970年人,北京市朝陽區。
3、王慶1999年使用偽造的共45張身份證復印件,在北京移動公司代銷點購得SIM卡45張并出售給他人,至2000年止該45張SIM卡被使用并惡意欠費20.3萬。案發后,王慶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被逮捕,后朝陽區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4、朝陽區法院判決王慶詐騙罪10年,罰金2萬。
5、王慶上訴,北京市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司法觀點,王慶使用虛假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入網手續,使北京移動公司代銷人員誤以為是真實用戶辦理,造成電信資費的損失而此過程中王慶非法獲利,王慶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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