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就裁判文書今后是否還會上網公開的問題,引發了社會公眾尤其是法律圈的熱議。今天,最高院終于就相關問題作出回應,眾多官方媒體及官方平臺均刊登了該回應,全文可見《》。
全文很長,問答一共近五千字,并且這份回應似乎太想面面俱到,所以缺乏重點,在許多問題上也態度曖昧。即便法律專業人士看了也許都會覺得不知所云,對社會公眾來說,肯定就更加困難。故在此,我斗膽嘗試著解讀一下該回應——首先我會幫大家提煉一下回應里的要點,其次我想表達一下自己對該回應的看法與隱憂。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在最高院的回應里,一共涉及到三個數據庫,分別是“中國裁判文書網”(以下簡稱裁判文書網)、“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以下簡稱裁判文書庫)和“人民法院案例庫”(以下簡稱案例庫)。
三者不可混為一談——裁判文書網已開通十余年,近幾年裁判文書網的文書公開數量呈斷崖式下跌,并引發了公眾對裁判文書網“爛尾”的擔憂。而裁判文書庫與案例庫則是最高院正在籌備開通的兩個新數據庫,其中,裁判文書庫匯集了各級法院的各類裁判文書,但僅限法院系統內部使用,案例庫收錄的文書則是經最高院審核、把關過的典型案例,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最高院指導性案例”的擴大化。
我對最高院回應的提煉,也就主要圍繞這三方面展開:
案例庫:
最高院將會開通案例庫,案例庫會向社會公眾開放。裁判文書網中的判例太多,太雜,太無序,案例庫則會更精簡、更具針對性,更便于精準檢索。案例庫中的判例有更嚴格的報送與審核流程,其中的判例會更具權威性。法院審理案件時,也需要參考案例庫中的類案作出裁判。
經過三個多月的努力,案例庫已收錄了2000余件參考案例,案例數量和覆蓋面確實還存在不足。對此最高院也發布了公告,面向有關單位及個人征集入庫案例,以拓寬參考案例來源、豐富案例庫資源。
裁判文書網:
首先,對于已運行十年的裁判文書網,最高院總結了三方面的不足:
第一,使用效果問題。一是檢索不便利,很難做到精準檢索;二是標準不統一,裁判文書網上的文書來自全國3500多家法院,判法各異;三是權威度不夠。
第二,權利保護問題。主要應該是對個人隱私及企業經營信息保護的擔心。裁判文書網里的大量文書來自基層法院,規則意義有限,又容易暴露各類事實性與身份性的信息。經常有當事人投訴,也容易影響社會秩序。比如有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因相關文書公開導致找工作被拒;比如有企業因涉訴信息公開,導致融資貸款受阻、商業合作困難等等。
第三,安全風險問題。海量的裁判文書承載著大量國情社情信息(這可以說牽涉到國家安全問題),現實中也存在“惡意爬蟲”等行為,一味公開可能導致“敲詐勒索”、“信息倒賣”等違法活動。
過去幾年,最高院對裁判文書網采取了一些針對性的整改措施,裁判文書網上的文書公開數量也確實下降了,最高院認為這屬于對裁判文書公開機制的“優化”,而非要“叫停”裁判文書上網。如今之所以要開通案例庫,也是為了有針對性地解決裁判文書網存在的這些問題。
此外,最高院還強調了,“公開”不等于“公布”,司法公開并不意味著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聯網上發布。既要保障好相關的權利,也要防控好相應的風險。
裁判文書庫:
裁判文書庫是在四級法院“專網”內匯聚各類裁判文書,也就意味著,之后將開通的裁判文書庫確實僅限法院系統內部使用。
同時最高院強調,裁判文書庫主要并不是為了給法官辦案提供類案查詢,而是著眼于國家和社會治理中司法大數據的分析應用,為制定司法政策、推進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議等提供依據和參考。
以上算是我對最高院回應的提煉,不到一千字,但基本算是覆蓋了主要的重點要點。以下,是我對該回應的看法與隱憂
01
首先,我認為需要明確一件事情,即在近期公眾關于“裁判文書公開”的討論當中,公眾到底是在擔心什么?事實上,在最近的討論中,公眾擔心的根源其實并非裁判文書庫或案例庫的開通,而是裁判文書網的“爛尾”。而所謂的“爛尾”也不是指裁判文書網的關停,而只是說最新的法律文書沒能得到充分公開。
而公眾之所以如此看重裁判文書網,是因為“理想”中的裁判文書網有兩個特點:第一是內容齊全,即裁判文書網里應該收錄著原則上應當公開的所有裁判文書;第二是廣泛公開,即裁判文書網里的文書是面向整個社會公眾公開的。而這兩個特點,是新開通的裁判文書庫或案例庫無法同時具備的。
所以公眾的訴求也很簡單——就是讓裁判文書網像2021年之前一樣,繼續保持向社會公眾的廣泛公開。
02
可是,我在回應里看到了并不樂觀的信號。
在回應里,最高院承認近幾年裁判文書網文書公開的數量確實下降了,并且從數據來看,可以說是斷崖式下降;同時最高院還大大方方地承認,這是最高院主動介入、整改過后的結果。對此,最高院的解釋是,這屬于對裁判文書公開機制的“優化”,而非要“叫停”裁判文書上網。
這就有點屬于玩文字游戲了。如前所述,公眾的擔心,并非是最高院直接出一個決定,徹底關停裁判文書網,而是擔心,裁判文書網已經不再廣泛公開,成為事實上的“爛尾”。從這一點來說,公眾的擔心其實并未得到消除。
并且,從最高院的回應來看,文書公開數量減少是最高院主動進行“優化”的結果,短期內最高院大概也不會改變其態度,也就意味著裁判文書網文書公開的范圍短期內不會得到擴大,反而有可能進一步限縮,那么這其實更進一步加劇了公眾的擔心。
03
而之所以要整改裁判文書網,是因為它存在一些問題。對于裁判文書網存在的不足,最高院總結為了三個方面,最終應對的結果是文書公開數量的斷崖式下跌。對于最高院的這些理由與做法,我有以下意見:
1. 對于使用效果問題。首先,對于檢索不便利、無法精準檢索的問題,這本身其實屬于一個技術問題,并非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問題,最高院完全可以對檢索的流程進行優化,比如依托于一些新的檢索技術檢索方法,包括對法律大數據的運用,完全可以在裁判文書網的基礎上做到相當精準的檢索;其次,對于判法各異、尺度不一的情況,這其實屬于法官裁判素質的問題,而非文書公開的問題,最高院應該做的,是去提升各地法官的法律素養、裁判質量,盡量統一各地法官的裁判尺度,而非以尺度不一為由去拒絕文書的公開;最后,對于權威度不夠的問題,在實務中,許多基層法院的判決文書確實不夠具有權威性,但這并不能成為拒絕文書公開的理由,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裁判文書更大的用處在于輔助律師的學習與說理,類案往往是律師進行法律說理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成為法官判案的參考,所以并不是說要強迫法官必須按照過往的判法來判。簡而言之,一份裁判文書是否具有權威度或說服力,并不僅僅依賴于裁判文書自身,也有賴于律師如何去使用裁判文書、如何去說理,法院不能以文書權威度不夠,就拒絕文書的公開。并且事實上,正是因為許多裁判文書的權威度不夠,才更需要公開,以便讓公眾去監督。
2. 對于權利保護問題。在過往的討論當中,權利保護問題的確算是公認的裁判文書公開可能存在的負面效應,即裁判文書公開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沖突。
但對此問題恰當的解決方式,是要通過各種機制來平衡好文書公開與個人隱私之間的關系,而非一刀切,直接拒絕文書的公開。比如如果擔心文書公開侵犯個人隱私,那么可以通過隱去個人信息的方式來公開文書,打個比方,就最高院回應里提到的“有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因相關文書公開,找工作屢次被拒”的問題,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因為有些用人單位會對勞動者進行背調,會在裁判文書網檢索勞動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決方式也很簡單,就是在相關文書里隱去勞動者的個人信息,那么用人單位也就檢索不到勞動者的相關判例,問題便迎刃而解。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以“文書公開可能影響企業經營”為由來拒絕文書公開,是更站不住腳的。在企業“涉訴信息公開”的問題上,法院應當保持中立的立場,不應偏袒任何一方。打個比方,涉訴信息公開的確有可能導致企業的融資困難,與此同時也需要看到,也正是因為涉訴信息公開,讓企業的投資機構能夠對該企業的經營狀況有更加全面立體的判斷,從而使投資機構在投資時能夠更具針對性地規避風險,保護投資機構自身的利益。事實上,在法律實務當中,投資機構在進行投資時,涉訴信息通常都會作為法律盡調的內容之一,原因即在于此。難道法院就只保護企業的利益,而致投資機構的利益于不顧嗎?
一言以蔽之,涉訴信息本身就屬于市場中的交易信息之一,這也是企業在經營時應當考慮的商業風險。與此同時,從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方式的角度來說,文書公開也有利于企業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從而減少糾紛的產生,這是一種正向的激勵。
3. 對于安全風險問題。首先我理解,因為裁判文書網承載著大量國情社情信息,故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但正確的做法也不該是直接減少文書公開的數量,而是應當通過技術手段去優化公開的機制。例如,可以明確哪些事項屬于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并可以開發出敏感信息的處理系統,去輔助對于敏感信息的處理。
此外我們還需要看到,裁判文書上網既是世界潮流,也是中國加入WTO的承諾。其它國家都能做到的事情,我們中國也肯定可以做到。總之,不能以文書承載著國情社情為由,就直接拒絕公開。
至于“惡意爬蟲”等行為,我也同意最高院及相關部門對此進行規制,比如對于想要大量搬取裁判文書數據的商業數據庫公司,可以出臺相應的規定,讓這些商業公司支付費用,并按官方的要求對裁判文書進行安全合規的管控。但無論如何,不能以此為由,直接減少對整個社會公眾的文書公開數量。
04
最高院在回應中提到——案例庫將收錄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可的權威案例,未來將成為裁判文書網在應用和效能上的“升級版”。二者是互為補充、相得益彰的關系,并不是要以庫代網、此開彼關。
但結合回應整體來看,案例庫與其說是裁判文書網的升級版,不如說是最高院指導性案例的升級版。案例庫里收錄的文書質量雖然會大幅提升,但在數量上與裁判文書網的確還存在太大差距——裁判文書網開通至今收錄的文書數量已經上億份,在文書公開做得較好的年份,比如2020年,當年文書公開數量就已經破兩千萬份;而根據最高院在回應當中的表述,案例庫開通三個月來,文書數量才不過2000余份,同時文書庫嚴格的審核流程也注定了其收錄的文書數量不會太多,也就是說,案例庫里文書公開的數量是極其有限的,那么這還能達到“司法公開、陽光司法”的要求嗎?
最高院雖然聲稱“不是要以庫代網、此開彼關”,但裁判文書網文書公開量斷崖式下跌已經成為既定事實,并且根據最高院的表態來看,這種下跌的情況短期內很難有所改觀,與此同時,最高院又將要開通案例庫與裁判文書庫。在此背景下,法院系統還會對裁判文書網的文書上網率作出考核要求嗎?法院系統如何保證裁判文書網在事實上不會被案例庫所取代?對于這些更為核心的問題,最高院并沒有正面回應。
05
案例庫中的案例都是經過各級法院精心挑選的,在此情況下,文書公開還能夠達到“社會監督”的作用嗎?又如何能夠保證社會公眾對審判過程、裁判質量、司法公正的監督?畢竟,能夠被公開出來的文書都是經過挑選的文書,而還有大量的、廣泛的法律文書不會被公眾所看見。對于這些社會監督的“盲區”,如何能夠保證陽光司法?又如何能夠讓社會公眾信服?
06
最高院在回應中提到——裁判文書庫主要并不是為了給法官辦案提供類案查詢,而是著眼于國家和社會治理中司法大數據的分析應用。同時從回應也可知曉,裁判文書庫的確僅限于法院系統內部使用。
對此做法,我的確難以理解。難道只能由法院系統來進行司法大數據的分析?民間或私人就沒有這個權利?
也很難理解的是,從工作量上來看,往后法官仍需要將自己的各類裁判文書上傳到裁判文書庫里,也就是說,新開通的裁判文書庫其實并沒能減輕法官們的工作量。在成本既定(即法官工作量)的情況下,明明能讓整個社會都從中獲益,卻偏要將受益范圍限于狹小的法官群體,沒能讓這份公共資源盡可能地發揮其應有的價值。我不理解。
說了這么多,其實大家的訴求很簡單——就是讓裁判文書網像2021年之前一樣,繼續保持向社會公眾的廣泛公開。而根據今天最高院的回應來看,“重裁判文書庫與案例庫而輕裁判文書網”的傾向已相當明顯,并且這個趨勢可以說是不可逆的。
這是我的隱憂所在。
對于裁判文書廣泛公開的的用處,我想再次援引何海波教授的話:
第一,促進司法公正。司法裁判是“良心活”,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
第二,提升司法公信。讓人民看到,絕大多數判決是經得起檢驗的。
第三,明晰法律規則。判例是法律的最好說明、行動的最好預測。
第四,促進社會信用。法院裁判能夠提供市場交易所需要的信息。
第五,輔助領導決策。科學決策有賴于良好的“數目字管理”。
(何教授更完整的意見可參見《》,發表于最高院公號。)
其中,重中之重便是司法公正。道理很簡單,文書的公開有利于司法過程的社會監督,如果一位法官知道自己寫下的文書需要永恒地面對往后的所有公眾、有可能被任何人看到,那他便更不敢作出不公正的審判。這也是為什么,即便之后最高院將可能開通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人民法院案例庫”,但這些典型案例的公布也無法代替一般性裁判文書的公開,原因即在于此。
雖然裁判文書的公開也會伴隨一些負面效應,比如與個人隱私保護的沖突等。但無論如何我們需要認識到,裁判文書的一般性公開,其帶來的“收益”遠大于成本以及所謂的負面效應,尤其是,公開帶來的許多收益并不是用金錢可以度量的,因為它關乎法治、公正這些無法被化約的基本價值。
我希望往后的裁判文書網,還能夠與2021年之前一樣,保持向社會公眾的廣泛公開。
——顏森林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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