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陽高縣人民法院
12月25日,陽高縣人民法院對近期網絡傳播的 “訂婚強奸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席某某因強奸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顧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后開始談戀愛。交往期間,雙方口頭約定訂婚彩禮18.8萬元。5月1日,席某某家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當日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陽高縣某小區某樓14層的房內,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拒絕,被害人稱等結婚后再說。之后,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事后,被害人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期間,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機,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打來電話,被告人才將手機歸還被害人。當晚,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
經偵查人員對被害人身體檢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對現場進行勘查,發現臥室的窗簾被拉下掉落,客廳的窗簾有被燒過的痕跡。偵查人員也調取了小區監控錄像,該錄像顯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后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偵查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詢問,被害人稱其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期間,曾明確向席某某表示過自己反對婚前性行為。被害人母親也證實,事后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了。
法院認為,雙方系戀愛關系,雖已按民間習俗訂婚,但并未登記結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筆者觀點
一直以來,強奸案件在社會上都受到廣泛關注。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罪屬性質惡劣的刑事犯罪,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及性自由權,使婦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嚴重摧殘,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婦女死亡、傷殘的后果,因此,強奸罪也是刑法重點懲治的犯罪之一。
本案之所以引發較多討論,其關注點是男方在與女方訂婚之后發生的強迫性行為,那么“訂婚”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定義的呢?實際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由此可見,結婚登記是確立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的基礎。然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訂婚行為屬于當地民間習俗,但并不是法定的登記結婚,所以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不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
現代社會一直強調男女平等、自由戀愛。雖然社會上仍有許多不尊重女性的現象存在,但透過表象看本質,一旦有傷害他人的行為發生,其實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所以,尊重他人、友善相處才是與人交往的長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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