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山西某公司訴某速運公司的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某公司通過某速運公司從太原郵寄一臺設備到北京更換配件,某公司為該設備購買了10萬元保價服務。結果,收件人收件時發現郵寄的設備已被損壞,遂要求某速運公司按照保價金額賠償,但速運公司只同意賠償5000元,由于雙方分歧較大,協商未果,山西某公司委托李廣成律師代理起訴。經過李廣成律師充分準備和認真代理,最終,法院完全支持了委托人山西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得以完全勝訴。現將本案代理詞和民事判決書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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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山西嘉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山西XX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的委托,指派李廣成律師擔任其與本案被告山西XX速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快遞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經認真了解本案案情,詳細查閱本案相關材料,參加本案庭審,代理人李廣成律師現根據本案事實并結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李XX是原告公司的員工,郵寄托運的儀器是原告公司的儀器,李XX是代表原告公司辦理郵寄托運,屬于職務行為,即托運人是原告公司,而非李XX。因此,原告是快遞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二、現有證據已充分證明原告托運的儀器在經由被告運輸過程中遭到損壞,而且損壞嚴重,已經報廢。
1、原告提供的儀器簽收損毀照片、《說明函》、《律師函》及EMS查詢單、兩份通話錄音以及被告提供的儀器損毀照片等證據,已充分證明原告的儀器在經由被告運輸過程中被損壞的事實。
2、原告在向被告發送的催促被告履行賠付義務的《律師函》中,明確告知被告,如果對《律師函》陳述的事實有異議,請致電原告,并在《律師函》中留有原告指定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但從被告2023年7月10日簽收該《律師函》至今,被告并未對《律師函》中陳述的事實提出任何異議,這足以說明被告對《律師函》中所陳述的事實(即原告的儀器在被告運輸過程中被損壞且經專業機構鑒定損壞嚴重建議報廢等)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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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所謂“懷疑儀器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損壞”的說法,缺乏證據,不能成立。
四、原告在郵寄時購買了保價服務,儀器在被告運輸過程中遭到損壞且經專業機構鑒定后建議報廢,被告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1、原告郵寄的設備屬于精密儀器,出現損壞后對儀器的實際價值和使用價值影響極大,而且儀器已被專業機構認定為損壞嚴重,建議報廢。
2、原告已提供了證明案涉儀器實際價值為115000元的證據(供貨合同、發票和付款憑證),并不存在被告所謂的低價高保的情況。
3、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以及《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之規定,被告應當按照儀器的保價金額10萬元對原告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判如所請,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采納。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2023年11月22日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獲得完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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