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應急管理部、網信南京、網信長沙
快過年了,朋友圈也異常熱鬧起來,有賣年貨的、賣藥的,還有賣“加特林”的。然而,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并且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是一種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訴大家去指定地點購買煙花,不算違法。如果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中,交易地點不是指定銷售地點,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朋友圈私自販賣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就已經達到了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筆者觀點
由上述法條法規可知,在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輕則被治安管理處罰,重則會觸犯刑法。而且基于煙花爆竹這類物品易燃易爆的特點,無論是運輸或是儲存都有一定風險,對環境要求更高。一旦發生爆炸,造成的危害后果將難以估計。
此外,由于微信朋友圈已經融入人們的生活,因此在朋友圈里做生意已經是見怪不怪了,比如早年的微商甚至因為微信的交易便捷、受眾廣泛等特點而發家致富。因此,如果在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確實是有一定的便利程度,但也正是因為這種傳播快的特點,這種違法行為在不知不覺中就很容易被擴大,其后果也被不知不覺擴大,如果煙花爆竹的質量不過關,一旦出事,不是個人可以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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