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遷西好人”馬樹山老人因舉報縣委書記,被公檢法聯動迅速立案偵查逮捕提起公訴,引起公眾高度熱議。作為一名旁觀者,因為不了解案情,對舉報是否真實,是否構成誣告陷害和誹謗罪,無法判斷。但是,作為一名律師不能面對程序違法違紀而失聲。本案程序有兩點明顯錯誤,系濫用權利,屬于越權。一是啟動程序錯誤,遷西縣委辦公室無權報案;二是認定主體無資格,遷西縣公安局、檢察院無權擅自認定誣告陷害是否構成。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誣告陷害罪刑事啟動,應當由河北省紀監委移送或者交辦下級紀監委移送公安機關。遷西縣委辦公室無權報案。
受害人是普通民眾,遭遇誣告陷害,自然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受害人是黨員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國家為防止濫用公權力打擊報復舉報人,規定了處理或移送的機關是“紀檢監察機關”?!都o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簡稱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異常檢舉控告行為,有重點地進行查證。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本案“受害人”李富貴是唐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行政級別副廳級,屬于國家高級干部,有權調查處理機關是河北省紀監委。正常程序是,省紀監委調查結束后,若發現系誣告陷害,情況不嚴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若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所以,遷西縣委辦公室越權辦理了屬于省紀監委管轄的案件,屬于越權報案,遷西縣公安局應當不予受理。
二、遷西縣公安局、檢察院無權擅自認定誣告陷害是否存在,更無權認定誣告陷害罪成立。其刑事拘留、逮捕、公訴均違法違紀,不具有正義性。馬樹山是否存在誣告陷害,應當由河北省紀監委批準認定。
《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據此,按照李富貴縣委書記職務,若認定為“受害人”,應當經唐山市委或唐山市紀監委批準。按照李富貴唐山市人大常委副主任職務,若認定為“受害人”,應當經河北省委或河北省紀監委批準。本案,縣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均沒有透露已經河北省委、紀監委或者唐山市委、紀監委批準。所以,違反了法定前置程序,其違法違紀認定馬樹山涉嫌犯罪,無效。
三、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是同根同源”。誹謗罪是《刑法》第246條規定的罪名,誣告陷害罪是《刑法》第243條規定的罪名,兩個罪的核心都是“捏造事實”。若誣告陷害罪偵查、逮捕、公訴不具有正義性,則誹謗罪同樣不具有正義性。在此不再贅述。
綜上,程序正義是公平正義的前提,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之源。程序正義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體現于法律程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之中,是對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一種程序性的約束。而這種約束,恰恰是能夠避免非壞人的壞人化。畢竟“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監制:竇蘭芳
審核:李浩菲
編輯:張紹彬
作者單位:國廉評論法律專家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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