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今年26歲,一次與朋友田某、劉某約會到一休閑廣場吃飯。三人喝酒時,聊得甚歡,酒過三巡,菜過五味,陶某慢慢越喝越多,漸漸有一些醉意。
晚9時許,三人高高興興吃完飯并結賬后,陶某就東倒西歪跟著田某、劉某往外走,沒想到一不小心摔進路邊花壇里,田某就去拉拽陶某,沒想到兩人發生爭執。于是陶某摟住田某脖子,將她抱摔在地。然后,陶某揚長而去。
田某被摔倒地,被送往醫院后,經檢查,發現左腳脛骨、腓骨骨折。田某當即報警,經傷情鑒定為輕傷一級。后經公安機關傳喚,陶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雖然如此,陶某還是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張律師,針對這起案件,我們感到很惋惜,一個26歲的女孩,本來正是有大好青春年華,因為喝醉酒,將朋友田某摔傷。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我想陶某當時處于醉酒狀態,也沒有意識到這個事態的嚴重性。如今造成這樣的惡果,現在后悔也晚了。因為判了實刑,對陶某一輩子也是一個很大的影響,所以人生之路上,人們應該慎小慎微,不要一件小事上和細節上釀成終身遺憾。
針對這些事,我們日常生活中應該如何防備,以及事情發生后,我們應該如何處理,讓自己的損失減少到最低呢?張律師,請發表一下您的觀點?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通過這件事,我們為陶某感到惋惜,其實這起悲劇完全可以避免。比如,陶某喝酒后不沖動,不抱摔田某,那場聚會后他們依然是好朋友。事情發生后,本來陶某完全可以補救,但是一次次機會被陶某浪費掉。如果田某被抱摔后,陶某積極送她就醫,積極賠償田某的損失,取得田某的諒解,田某或許不會再追究陶某相關責任,有可能雙方協商解決。一旦報警,公安和檢察機關介入,那事情就鬧大了。不僅要吃牢飯,還要賠償田某的經濟損失。(這句話寫得不大對)
我們在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為,陶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陶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陶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
陶某的辯護人提出“請求適量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陶某沒有賠償被害人田某經濟損失,未獲得被害人田某的諒解,量刑予以考慮,不適宜判處緩刑。最終,陶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所以,假如陶某如果后期積極與田某進行溝通,取得田某的諒解,她還是可以判緩刑,也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這樣就不用進監獄服刑了,相對來說,個人活動就自由了許多。當然,如果想離開居住地,還是向相關部匯報備案,經同意后才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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