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單位: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目的犯,以騙取抵扣稅款為目的,這是主流意見。如果當事人虛開的時候,不是盯著增值稅稅款去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實在說不過去。
很多人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結果犯。對于這個觀點,作為一名律師,從感情上,我是非常希望是對的。
可是仔細研究法條,我只能得出這個罪名是抽象危險犯的結論,原因在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一個把預備行為,規定為實行行為的罪名。
刑法只是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了,并沒有規定“抵扣”行為,這意味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短縮的二行為犯:
以“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例。
在客觀方面,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虛開行為(無貨開票或者票貨不符),就足以定罪。但是,司法機關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抵扣的打算,并且該抵扣行為會造成增值稅款流失。
從這個角度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不以“造成增值稅稅款流失”為條件,增值稅稅款之流失與否、稅款金額大小只是一個量刑情節。
但是,這并不代表在討論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有沒有造成“增值稅稅款流失”這個問題,毫不重要。
在當事人沒有發生認識錯誤的時候,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客觀上不會造成增值稅稅款流失,這個事實是一個認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之極為重要的理由。
我拿棍打想一個人的腳部位置,我就知道我只會打傷對方,不會打死對方,那我就只有傷害的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如果我有殺人的故意,那我會打頭部等要害部位)。如果對方確實死亡了,對于我來說,那是過失,不是故意。
相同的道理。
我知道我的行為不會造成增值稅稅款流失,我怎么可能還具有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呢?
如果造成流失了,那我就發生了認識錯誤,我主觀上是過失,不是故意。過失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故意才是。
總結起來就一句話:
增值稅稅款有沒有流失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是一個認定當事人主觀上有沒有“沒有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的關鍵要件。
有沒有騙取抵扣稅款的目的卻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而且是一個最重要、最關鍵的主觀構成要件。
從這個角度看,有沒有造成增值稅稅款流失,雖然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卻有著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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