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客戶問董事沒有僅僅沒催繳出資,就要賠償?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是說,董事不催繳出資的,對公司有賠償責任。第五十二條是說股東不按時出資的,會失去未出資部分的股權。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是說,股東抽逃出資,造成公司損失,董監高有責任的,與股東承擔向公司賠償連帶責任。就有客戶問了,責任如何來認定?僅僅是沒有催繳出資,也要賠償嗎?
有兩個案例,第一個是關于抽逃出資的,裁判的意見是說“甲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總經理,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但未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反而放任并協助股東抽逃出資,應對返還出資責任承擔連帶責任,適用的是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第二個是關于董事未催繳出資的,代表董事一方的辯手發言稱,董事催繳出資屬于消極義務,未催繳出資也不會導致公司損失,股東出資不足應由股東自身負責。裁判的意見是說“自然人乙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的勤勉義務,公司遭受的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適用的是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大家也清楚了,目前的實務中,董事沒有催繳,也要賠償公司。新公司法第第五十一條、五十二、五十三條指向型很明確,一是要股東充分出資,二是董監高管理好股東出資。所以,我們建議公司捋一下股東的出資情況,著手建立管理股東出資的內部制度。還有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二、五十三條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這兩類公司的股權投資方,可以依據這些規定,設計相應投資條款,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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