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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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70歲的李先生因意識不清2小時余,其家屬撥打120急救到縣醫院就診。CT顯示腦出血破入腦室,經診斷為腦出血、腦疝、高血壓3期等,醫院給予高倍顯微鏡下顱內血腫清除、去骨瓣減壓、傳感器置入手術治療,后行氣管切開術,降顱壓。住院半月后,其家屬到重癥監護室探視李先生時,偶然間,竟發現縣醫院給李先生使用的甘油果糖氯化鈉注射液系已過期2個多月,該注射液瓶上載明了科室、患者姓名及使用時間等信息。
住院兩個月后,因病情未見好轉,轉至市醫院治療,診斷為腦出血術后、腦積水、多發腦梗塞、高血壓3級很高危組、氣管切開術后、雙側肺炎、應激性潰瘍,市醫院給予腦室-腹腔分流手術治療。術后患者又轉往多家醫院住院治療,累計住院580余天,病情均未好轉,其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直至死亡,家屬未行尸檢。
患者家屬認為,縣醫院違反規定給予患者長期使用過期藥品,致患者成植物人狀態兩年多直至體能衰竭死亡,起訴要求縣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3萬余元。
法院審理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認為,患者出現的不良預后主要是由于高血壓左側基底節腦出血并破入側腦室所引起的后遺癥。但縣醫院在對患者的診治過程中,存在使用超過有效期的甘油果糖氯化鈉注射液的過錯,該過錯雖不會導致顱內壓增高而無法控制的現象出現,但不排除一定程度影響被鑒定人的預后。依據因果關系判定原則,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因素,過程參與度理論值為1-20%。綜合考慮醫學科學本身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預知性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等客觀因素,建議本例參與度不超過5%。
一審法院認為,縣醫院作為專業醫療機構,其在重癥監護室使用過期藥品,過錯較為明顯,重癥監護室的患者需特殊護理,患者完全由醫護人員進行診療及護理,期間縣醫院疏于管理,導致醫療過錯行為的發生,結合鑒定意見及本案情況,酌定縣醫院承擔20%的過錯責任,判決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
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患方認為縣醫院嚴重違犯《藥品管理法》規定,應承擔主要責任,且醫保統籌費不應在醫療費總額中扣除。醫方認為一審法院酌定比例過高,應根據鑒定意見承擔不超過5%的過錯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患方對鑒定意見雖有異議但并未申請重新鑒定,雖然鑒定意見建議參與度不超過5%,但該鑒定同時認定本案院方過錯參與度理論值為1-20%,同時考慮到醫院在重癥監護室使用過期藥品,過錯較為明顯,一審酌定20%的過錯,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及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本案系醫療機構使用過期藥品所引發的醫療糾紛。過期藥品的使用,除了醫療機構疏于藥品管理外,醫務人員未嚴格履行查對制度亦是存在過錯的主要原因。查對制度十八項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要求醫務人員要對醫療行為和醫療器械、設施、藥品等進行復核查對,其獨特性在于貫穿于患者診療過程的各個環節,適用于醫療、護理、藥學、檢驗等各個部門。
查對制度,是醫務人員的日常功課,臨床人員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有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藥品有效期是指藥品在一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質量不變的期限。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藥效降低,毒性增高,如果繼續使用,就可能對患者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對于藥品的查對在臨床診療中尤為重要。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屬于劣藥。
對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可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醫療機構不僅要提高醫療技術水平,還要加強管理,遵守執業規范,多方面、多維度的保障患者安全。
查對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醫療差錯,保障患者安全。臨床藥物的安全使用是保證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的基石,不僅僅是藥物使用方面,查對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在對于具體患者個體的診療過程中,對于開具和執行醫囑、給藥、手術、麻醉、輸血、檢驗標本的采集、檢查、接送轉運患者、檢驗檢查結果報告等環節的行為,均需要進行復查核對。
另外,醫療過錯參與度只是一個法醫學概念,并不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例的絕對標準。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故此,醫療損害責任的大小,須綜合損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及醫療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的因果關系等方面來確定。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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