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法制生活
導讀:法治社會,朗朗乾坤,一個敢假告狀,一個敢真判決。 福建漳州法院明知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立公司)對自己下屬管教無方,項目賠錢后制造虛假訴訟,連帶無關人員承擔責任,卻罔顧本院曾經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判令無關人員承擔連帶責任,嚴重破壞當地營商環境。
法治社會,朗朗乾坤,一個敢假告狀,一個敢真判決。
福建漳州法院明知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立公司)對自己下屬管教無方,項目賠錢后制造虛假訴訟,連帶無關人員承擔責任,卻罔顧本院曾經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判令無關人員承擔連帶責任,嚴重破壞當地營商環境。
一件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侵權案
2019年8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民事判決書(2017)閩06民初240號。法院根據相關證據,確認如下事實,2006 年間,亨立建設集團副總裁陳斌在漳州市薌城區私刻一枚“福建省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后,未經亨立建設集團同意,私自與孔德智設立亨立建筑公司邯鄲分公司,并使用該偽造印章加蓋于邯鄲分公司設立的相關文件材料上, 2010 年間,陳斌再次在漳州市薌城區找人私刻“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章。2010年11月25日,陳斌以亨立建設集團名義與孔德智、周承響簽訂邯鄲分公司承包合同,將邯鄲分公司經營權發包給孔德智、周承響,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孔德智為邯鄲分公司負責人。周承響的弟弟周承建負責保管存放在邯鄲分公司的亨立建設集團印章和財務章(后經查實上述印章為偽造的)。2009 年至 2010 年,邯鄲分公司向亨立建設集團繳納管理費 1110361元。
2011年 4月,欒東生與周承響等人以亨立建設集團的名義競標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三標段施工工程。經審核后,亨立建設集團中標,確定由其承建上該建筑工程,并在河北建設工程信息網公布。
2011 年 5 月陳斌刻制“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部”印章一枚,交予武慶才在施工中使用。欒東生等人以亨立建設集團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部名義與多家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并產生多起經濟糾紛,亨立建設集團均作為被告被訴至法院。上述各類案件其中一件調解結案,另外十件經法院審理以表現代理為由判決亨立建設集團承擔支付貨款、借款、租金等責任。
2011年 5月 22日,欒東生、周承響以亨立建設集團的名義與武慶才簽訂了建設工程內部承包責任制合同。
2012年1月15日,陳斌到石家莊高新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稱欒東生等人偽造公司印章在石家莊市冒用亨立建設集團的名義承攬工程。2012年6月14日經公安機關鑒定,陳斌以亨立建設集團名義下發的關于“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部”印章啟用的通知上加蓋的亨立建設集團的公章與亨立建設集團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公章不一致。
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閩0602 刑初 332 號刑事判決,判決陳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是否侵權引爭議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斌、孔德智、欒東生、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使用亨立建設集團名稱權的行為屬于公司內部行為,不屬于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為,本案不屬于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亨立建設集團以侵犯企業名稱權的法律性質起訴,與本案侵權的事實不相符,不予支持。
初審之后,亨利建設集團繼續上訴,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對本案糾紛的法律關系未進行正確界定,亦導致相關的基本事實未能查清。撒銷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6民初240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兩次判決結果不同,多個被告主體有異議
2023年5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下發了(2022)閩0602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書。薌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陳斌、欒東升私刻亨立公司公章,陳斌、孔德智、欒東生、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未經授權使用亨立公司名稱的行為屬于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為,陳斌、孔德智、欒東生、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因本案原告起訴的 31120503.83 元均是基于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的建筑工程而產生的債務,而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的建筑工程是由武慶才、欒東升實際運營,因此該 31120503.83 元及利息的損失系武慶才、欒東升侵害原告企業名稱權的行為導致的,武慶才、欒東升應予賠償。陳斌、孔德智、周承響、周承建等人侵害原告名稱權的行為與該侵權后果有因果關系,因此陳斌、孔德智、周承響、周承建承擔連帶責任。因石家莊住建局尚欠武慶才、欒東升承建的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建筑工程的工程款,與武慶才、欒東升的侵權后果有聯系,因此石家莊住建局應在尚欠武慶才、欒東升承建的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建筑工程的應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此判決一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主體對該判決提出了質疑,也均上訴。但因上訴人申請免交二審案件受理費被駁回,被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上訴。
律師:破壞營商環境、枉法裁判
福建中美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泉水律師認為,陳志榮法官一審法院罔顧事實,枉法裁判,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判決控告人孔德智等人承擔連帶責任,破壞福建省營商環建,對外來投資客商枉法裁判。
石家莊市產業園區格力項目興建生產線投標、中標,所有過程與孔德智和邯鄲分公司無任何關系,薌城區法院作出判決邯鄲分公司和孔德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一審法院罔顧事實,枉法裁判,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判決控告人孔德智承擔連帶責任。
漳州市薌城區法院、漳州中院,也順應其想法,判決支持了陳斌、蘇建輝的虛假訴求。給孔德智等人帶來了千萬的損失。是可忍孰不可忍。2023年10月10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人民法院涉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堅持依法平等保護、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環境。
來源:http://www.bjfazsh.cn/news.asp?id=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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