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自治區B市C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覃某某不服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年9月17日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覃某某;被告特別授權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覃某某于2013年6月23日在B市C區一空地以“刮玉米籽”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于2013年6月23日16時10分許接到報案。當天下午19時,被告工作人員將已返回家中的原告覃某某抓獲。2013年6月24日,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對原告覃某某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給予原告覃某某行政拘留15日,罰款3000元,收繳賭資人民幣13900元的行政處罰。2013年7月10日,被告工作人員同原告一起到中國農業銀行,從原告帳戶中取款22.3萬元后存入B市C區D街道財政所帳戶(說明:被告在追繳清單中認定原告非法所得22萬元。原告所交款項其中22萬元被告認定為非法所得;3000元為原告交納的罰款),并于當日開具了追繳物品清單和罰沒款收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參與賭博活動已是不爭之事實。賭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之規定,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依法有權對原告的違法行為給予懲處。但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給予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未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告在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陳述和申辯權利時原告未明確表態放棄要求聽證,被告當天就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實質上剝奪了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屬違反法定程序。同年7月10日,被告追繳原告人民幣二十二萬元時亦未履行聽證告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B市公安局C分局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三)較大數額罰款;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
三、未告知聽證權利,賭博行政處罰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對參賭人員處以的罰款數額超過2000元,則必須要告知參賭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未告知參賭人員有聽證的權利,或者告知參賭人員有聽證權利后而其未表示是否申請聽證,則不能立即對參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否則,辦案程序嚴重違法,賭博行政處罰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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