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市B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被告B分局于2019年3月18日將陳某9口頭傳喚至辦案場所,當日對原告的尿液進行采集現場檢測,檢測結論為嗎啡呈陽性。經詢問,陳某9陳述其于三、四天前在家中吸食毒品。2019年3月18日,被告B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陳某9以吸毒行政拘留十五日。原告陳某9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被告B分局提交的對陳某9的詢問筆錄(2019年3月18日16時51分至2019年3月18日17時29分)記載,詢問人是魯某、時某,記錄人是魯某。被告B分局提交的對陳某9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顯示:詢問人是魯某、張某1,期間張某參加部分詢問,記錄人是張某1。又查明,被告B分局對陳某9尿液檢測的檢測人是魯某、時某。
本院認為,被告B分局認定原告陳某9在家吸食毒品的主要證據為對原告陳某9的詢問筆錄及尿液檢測報告,但陳某9的詢問筆錄等在程序上明顯違法,不足以采信。雖然原告陳某尿液檢測呈陽性,但不足以證明原告陳某吸食毒品的事實。
判決如下:一、撤銷被告A市公安局B分局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的結尾處簽名。
三、筆錄上記載的詢問人、記錄人應與實際情況一致;否則,吸毒行政處罰會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詢問違法嫌疑人筆錄由二名以上的民警進行,民警對違法嫌疑人詢問完畢后,應在筆錄上簽名。這就要求,詢問筆錄上簽名的民警應當是實際參與詢問的民警。如果詢問筆錄上簽名的民警并非實際詢問的民警,詢問筆錄就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本案中,根據詢問筆錄,參與詢問吸毒人員陳某9的民警為魯某、時某,記錄人是魯某。再根據詢問陳某9的同步錄音錄像,顯示詢問人是魯某、張某1,記錄人是張某1。實際的詢問民警與詢問筆錄上記載的詢問民警不一致,致使陳某9的詢問筆錄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不能作為認定陳某9吸毒的依據。
認定陳某9吸毒的主要證據為陳某9的詢問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而陳某9的詢問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此時單獨的現場檢測報告書并不能證實陳某9有吸毒的行為。因此,法院撤銷了A市公安局B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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