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姜彩熠律師
遼寧尚兆明職務侵占案,筆者于2023年11月13日、11月15日,分別以《姜彩熠律師又一力作:遼寧尚兆明職務侵占案再審被判無罪》《刑辯律師姜彩熠:“四無”案件被判職務侵占錯誤至極,再審無罪》(點擊題目看原文)為題,做了詳盡報道,報道發表后,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并引起有關方面高度關注。
2024年2月23日,筆者從著名刑辯律師、海南彩熠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處獲悉,筆者關注報道的姜彩熠代理的尚兆明職務侵占案,尚兆明再審無罪后,該案又有了新進展,尚兆明獲國家賠償85萬余元。
姜彩熠律師介紹,2024年1月17日,尚兆明收到了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姜彩熠告訴筆者:“遼陽中院賠償尚兆明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兩項共計85.4萬余元;為尚兆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月6日,遼陽中院有關領導,帶隊登門為尚兆明進行了賠禮道歉。
無辜獲刑致千萬元民事案件敗訴
2011年初,尚兆明與周某某、馬某某三人合伙,在遼寧省遼陽市搞房地產開發,三方共同出資,各占三分之一份額。借用周某某的鴻飛公司的名義和資質進行銷售,盈虧與鴻飛公司無關。
2013年5月,三人散伙。散伙時,三人互派財務人員進行清算,并對合伙期間的收益進行分配。
2015年3月19日,在周某某向尚兆明和馬某某借款1000萬時,三人簽訂《協議書》。《協議書》除約定借款事項外,還對散伙清算、收益分配及履行情況進行書面明確。
散伙后,周某某并未按照約定支付馬某某、尚兆明1000萬元的合伙收益,尚兆明起訴至法院勝訴,判決周某某的兩家公司向尚兆明支付1000萬元及利息。
該案一審敗訴后,周某某以鴻飛公司名義,舉報尚兆明詐騙犯罪。尚兆明被拘留、逮捕、起訴,遼陽一、二審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周某某上訴后,該民事案件二審被遼陽中院以尚兆明犯職務侵占罪為由,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尚兆明起訴。尚兆明依法應當得到的1000萬元合伙收益,因為這起刑案,打了水漂。
“四無”職務侵占案再審無罪
走出監獄的尚兆明與姜彩熠律師合影
姜彩熠代理了尚兆明刑案申訴,查閱卷宗后,指出,在周某某作為債務人、尚兆明作為債權人,且尚欠尚兆明1000萬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怎么可能會發生116.5萬元的侵占犯罪呢?
“這是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明知無罪,故意枉法裁判”,姜彩熠說,尚兆明被判職務侵占罪一案,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四無”案件——
無單位:三個自然人合伙,借用或者說靠掛鴻飛公司名義和資質,進行房地產開發與銷售,所有收益歸三個自然人所共有,本案主體是三個自然人合伙的法律關系,沒有單位,怎么會侵占單位的財產?!
無職務:該案所謂案發、職務侵占行為發生時,他們三個人散伙已將近兩年時間,偽造的一份文件中說尚兆明與銷售無關的“副總經理”職務,卻又不能自圓其說,因為,此時,三人已散伙達半年之久。兩年前散伙了,項目結束,清算完畢了,合伙項目沒有了,尚兆明沒有任何職務,怎么會職務侵占呢?
無侵占行為:案涉116.5萬元,周某某根據散伙清算時約定,在散伙兩年后分三次轉到一家金店賬戶。期間,尚兆明沒有找周某某要錢,沒有在轉賬、收款等財務憑證上簽過字,何時轉款、轉了幾次、轉了多少,尚兆明全然不知,沒有任何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哪來的侵占?
無侵占對象:二審認定的犯罪對象是116.5萬元保證金,但是所有的證據卻均能證明該筆款項歸尚兆明和馬某某所有。沒有侵占對象,哪來的職務侵占?
姜彩熠律告訴筆者,如此明顯的事實和法律關系,一二審判決竟將“無單位”、“無職務”、“無侵占行為”、“無侵占對象”的“四無”案件,認定尚兆明構成職務侵占罪,還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不是荒唐至極、天大的笑話嗎?”
姜彩熠律師的毅然堅持和他精彩的無罪辯護,迎來了正義的曙光:
2023年6月6日,遼寧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該案由鞍山中院再審;
10月12日,鞍山中院認定尚兆明犯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依法撤銷該罪名;
10月13日,尚兆明獲釋。
無罪后向院長提“四項”要求
2023年11月13日,走出監獄一個月的尚兆明,向遼陽中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并請求追究辦案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
2024年1月17日,尚兆明收到了遼陽中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按照最高法院確定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按照每日436.89元計算,賠償尚照明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69704.56元。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50%以下賠償撫慰金”。
本案中,尚照明被無辜羈押1304天,符合上述“造成嚴重后果”的法定情形。因此,遼陽中院酌定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為人身自由賠償金50%即284852.28元。給予了最高比例的精神撫慰金。
遼陽中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對此,1月15日,賠償義務機關遼陽中院作出決定:賠償尚兆明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854556.84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尚兆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月6日,遼陽中院某副院長一行3人,前往尚兆明的公司,登門親自向尚兆明鞠躬道歉。
尚兆明向這位副院長提出“四項”要求:
一、對因遼陽中院終審判決尚兆明職務侵占犯罪一審法院執行的尚兆明116.5萬元的資金,請執行回轉;
二、對遼陽中院因有罪生效判決而裁定駁回尚兆明起訴的標的1000萬元的民事案件通過“院長發現”啟動再審程序;
三、對一審法院因尚兆明犯職務侵占罪作出撤銷2015年3月19日周某某、尚兆明和馬某某三人簽訂《協議書》一審判決(已生效)提審;
四、追究辦案法官故意錯判、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
當時在場的姜彩熠的助理張玲玲律師向筆者介紹,遼陽中院領導對尚兆明提出的“四項”要求很重視,表示回去后,一定督促協調有關部門抓緊落實,盡快給尚兆明一個滿意答復,并當場接收了尚兆明反映“四項”要求的相關書面材料。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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