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縣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的規定,被告B縣公安局有對吸毒成癮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法定職責。根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八條的規定,對于吸毒人員應根據其情形先認定是否構成吸毒成癮,在確定構成吸毒成癮的情況下,再根據其情形認定其是否構成吸毒成癮嚴重。
被告在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中既對原告作出了吸毒成癮的認定,同時又對原告作出了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的規定,被告在沒有證據證明原告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情況下就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的決定,屬主要證據不足。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B縣公安局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愿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氯胺酮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計涉及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為的。
三、在認定吸毒人員吸毒成癮的基礎上,才能認定吸毒成癮嚴重,否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會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先要認定吸毒人員吸毒成癮,在此基礎之上,如果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三種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認定吸毒成癮嚴重。
在上述案件中,同時認定吸毒人員吸毒成癮、吸毒成癮嚴重,違反規定,故法院撤銷了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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