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微信公眾號金融法瀾
(2021)最高法民申70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別向中城建許昌分公司、時代百貨公司、中城投公司、置華公司通過郵寄方式送達(2020)鄂民終817號民事判決,上述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簽收。(2020)鄂民終817號民事判決生效時間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請再審材料的時間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許昌分公司申請再審并未超過6個月再審期限。
故:對于二審判決生效時間,最高法采取送達主義。
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楊紅偉律師認為:當二審判決未通過郵寄、公告、留置、公開宣判等法定方式送達各方當事人時,未接受送達方尚不知悉判決內容,無法確定如何予以履行或如何主張履行,既不現實,也不符合全部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平保護的原則,因此應采送達主義而非作出主義。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意見分歧較大,有必要予以厘清,避免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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