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漢時期的戶賦是指以戶為單位、每戶等額征收的一種常態化軍賦,它的產生和發展與戶籍制度和軍賦制度息息相關。春秋“以田賦”改革后,“戶賦”雖然是按戶征收,但并不是每戶等額征收。直至商鞅第二次變法后,土地分配制度變成了每個百姓按戶名,有等額的基礎份地的制度,每戶等額繳納的戶賦才最終產生。
一、春風吹蓑衣,暮雨滴箬笠
秦及漢初的戶賦是“戶籍-名田-賦稅”結構不斷發展磨合后的產物。事實上,戶賦有戶錢和戶芻兩種征收形式,戶賦與戶芻之間并不是所謂的并列關系。
秦代戶賦征收物有錢、布、繭、芻四種,漢代只有錢、芻、稾三種。秦代,“錢”是金屬貨幣,“布”是實物貨幣,“繭”應當具有一定的經濟屬性,至漢朝時期,戶錢只征收“錢”一項。
這一轉變反映出戶錢制中的幣種從繁雜到簡化,并最終向金屬制的幣種轉變。另外,關于“絲”是否為秦漢兩代賦稅中的一種,迄今尚無足夠的資料予以證實。
賦為軍用,稅為宗廟祭祀、奉養百官之用。但根據其所記錄的內容,可知稅有兩個來源,分別是是田稅和工商衡虞所繳納之稅,但關于賦的來源,卻未曾記載。唐代顏師古對此注曰:“賦謂計口發財。”可見顏師古認為賦是根據人口數量征收的一種人頭稅。
《漢書·高帝紀下》記載:“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注引應劭曰:“不輸戶賦也。”顏師古注:“復其身及一戶之內皆不徭賦也。”
無論其征收單位如何,“賦”的征收目的當是具有普適性的,且其自出現之日起,直至班固時代,都特指供養軍隊的財政收入,即軍賦。
春秋時期軍賦征收制度的變化,均與頻繁的戰爭有關,因此進入戰國后,面對更大的戰爭需求以及不斷增加的流亡人數,軍賦制度可能會再次改變,以實現“戶”、田地與軍賦之間的更緊密結合。
在“以田賦”的軍賦制度下,“戶”-田地-軍賦三位一體模式已經基本結成,但是其時的人仍具有較高的獨立性——按“戶”中人數分配田地就可以體現這一點。
因為人具有相對較高的獨立性,“戶”作為基本社會細胞的功能就會被削弱,但是自春秋開始,國家努力直接控制的單位是“戶”而不是人,因此只要人流出“戶”,國家無法進行強力制止的。
這便是“戶”-田地-軍賦這個模式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戶”逐漸變得不穩定,這種不穩定的后遺癥,是導致固定于“戶”的田地變得不穩定,最后會導致軍賦征收困難,原本趨于穩定的“戶”-田地-軍賦三位一體模式便會瓦解。
而這一切的根源,則是“戶”的不成熟。因此,如前述,戰國時期各國做出的一系列穩定人口的措施中,最重要的是通過對“戶”的相關制度的補充和完善,以實現對“戶的強力控制。即“戶籍相伍”和“戶籍田結”,只有這兩者結合在一起,國家才能夠徹底掌握對人口及其生產力的支配權。
秦獻公十年“戶籍相伍”是將“戶”按照什伍制度進行編排。因什伍制度實行之初的基礎就是“家”,所以當其被用于編排人口并且具有了監督色彩時。
二、霽云明孤嶺,秋水澄寒天
在秦國實行“戶籍相伍”制度之后,戶的概念不僅僅是國家可控制的基層社會細胞,同時也成為了基層社會組織人口的最基本單位。每個戶都有一個明確的戶籍,人口數量也與戶的數量相對應。這種制度使得國家能夠更加方便地管理人口,并進行征收戶賦等工作。
商鞅第一次變法中“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規定,很明顯是針對“分戶”的規定。由此可以推測出一點,作為生產力單位的“戶”的多少對國家至關重要。在戶賦產生前,“戶”與“賦”便早已存在,而商鞅變法的這條材料,則是目前所能見到的、最早的將“賦”與“戶”聯系到一起的史料。
對于“倍其賦”,有學者認為是倍收的是人頭稅,亦有學者認為倍收的是戶賦。根據加藤繁和晉文的研究,戰國時期的秦國確實行有按人頭征收的算賦,但通觀學者們所羅列的關于算賦的史料就能發現,秦國的算賦被簡稱為“算”,而非“賦”。
曾憲禮在對一戶人家在遭受“倍收戶賦”和“倍收人頭稅”所應承擔的代價進行分析后,認為該措施只有在倍收人頭稅的情況下才會具有懲罰性質。
《漢書·貨殖傳》記載:“秦漢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庶民、農工、商賈率亦萬歲,息二千;百萬之家,即二十萬,而更繇租賦出其中,衣食美好矣。”
但是曾憲禮的推算方式是存在問題的,首先,其人頭稅僅計了男子,而未計女子及其他,但是根據《后漢書·南蠻傳》“雖有十妻,不輸口算之錢”可知女子也是有人頭稅的;其二,我們并不知道秦獻公時期人頭稅或者戶賦的征收量。
因此無法計算懲罰后所需繳納的金額,也就無法比較懲罰的輕重;最后,曾憲禮僅以“戶有二男而不分異”的情況進行了計算,并未討論其他情況,根據《睡虎地秦簡》十一號墓木牘的記載。
黑夫、驚和中兄弟三人并未分戶,如果倍收之賦為戶賦,那么此兄弟三人組成的聯合家庭僅需繳納兩份戶賦,但如果分異為三家,則需繳納三份戶賦,由此看來,一戶之內可立戶的男子越多,不分異的好處便越明顯。
朱圣明認為,“匿戶”對于征收戶賦有一定的影響,因為隱藏戶籍信息的人不需要繳納戶賦、也不需要執行政府的命令。所以他認為,商鞅變法所指的應該是增加戶賦的征收。
換句話說,商鞅變法中提到的“戶賦”只與立戶有關,而與實際的人口數量無關。因此他認為商鞅變法應該是要增加戶賦的征收,而不是增加人口數量。
三、愿守黍稷稅,歸耕東山田
朱圣明所說的戶賦,是秦及漢初以戶為單位、定額征收的、包含戶錢和戶芻兩部分的戶賦,并不是秦國按照戶內田地數量多少進行征收的軍賦。因此,朱圣明觀點成立的前提是在商鞅第一次變法前,秦國便有了秦及漢初的那種戶賦。
秦漢的戶賦是一種軍賦,其特點是按戶等額征收。它的形成與戶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變化密切相關。“戶賦”的產生和發展與戶籍制度和軍賦制度息息相關。
《史記·貨殖列傳》記載:“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
此時的戶賦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按戶征收,二是每戶等額征收。春秋后期 “以田賦”后, “戶賦”開始按戶征收,但不是每戶等額征收。
春秋之后,由于戰亂,各諸侯國為了控制人口,紛紛制定了以“戶籍相伍”和“戶籍結田”為主要內容的戶籍制度。在戶籍制度的保障下,“戶賦”的常態化征收得到了更好的施行,但是,此時的“戶賦”仍不是每戶定額征收。
直至商鞅第二次變法后,形成了百姓按戶名有等額的基礎份地的制度,每戶等額征收的戶賦才形成。這也證明,商鞅第一次變法“民有二男而不分異,倍其賦”的懲罰措施針對的是每戶不等額的“戶賦”。
秦及漢初的戶賦是“戶籍-名田-賦稅”結構不斷發展磨合后的產物。 學界將“戶出賦”和戶賦都稱為戶賦,這導致了戶賦含義的混亂和戶賦與戶芻關系的混亂。因此,“戶出賦”宜稱為戶錢,是戶賦的一種征收形式,與戶芻是并列關系。
秦代戶錢的征收物包括錢、布、繭,而漢代戶錢的征收物只有錢。錢、布是當時通行的貨幣,而繭則具有重要的經濟屬性。秦到漢初戶賦征收物種類的減少,體現了貨幣類型由繁轉簡并逐漸統一于金屬貨幣的改變,這是經濟發展的結果。
另外,目前沒有證據可以直接證明絲也是戶賦的征收物之一。通過對史料的分析,戶賦征收對象的范圍從泰庶長之戶到司寇、隱官之戶。
根據文景時期的戶芻征收量,推斷漢初戶賦稅額具有極強的穩定性,但這個看似穩定的稅種在武帝時期徹底消失。究其原因,可能與“戶籍-名田-賦稅”結構的崩潰有關。商鞅變法確立的按戶名田并輔之按軍功爵“益田宅”的田宅授予制度,到呂后時期變成了徹底的按軍功爵“名田宅”制度。
結語
田宅授予制度的轉變,會導致“戶籍-名田-賦稅”結構中“名田”的不穩定,從而影響“戶籍”,使戶賦征收困難。文帝取消 “限民名田”的規定和晁錯“入粟拜爵”的建議提出后,“名田”環節徹底崩潰,打破“戶籍-名田-賦稅”結構,致使戶賦消失。
參考文獻:
《史記》
《漢書》
《后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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