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股票分割,股票升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嗎?
刷到兩個新聞,都是關于股東離婚爭議辯論的。第一個是科創板縱橫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的離婚訴訟辯論,配偶作為正方提出說“實際控制人名下2千多萬股份中的60%(即1230.12萬股份)歸自個;還有實控人持有的永信大鵬合伙企業23%的合伙份額,其中60%折價現金補償給自個。第二個是A股的麗人麗妝實際控制人和前任的離婚辯論,前任作為正方提出“實際控制人名下的公司股份合計1.34億股中的1/8份額,約1674萬股劃轉歸自個。
也有不通過辯論,協議分割股票的。2023年4月,360的實際控制人離婚,將價值約90億的股票分割給對方,被市場稱為天價離婚;又比如2024年1月,長春高新的第二大股東協議離婚,大部分股份給了對方,占公司總股份7.42%,彼時市值約40億;2024年2月,可靠股份的實控人夫婦和平分手,分割總計1.61億股公司股票,基本上一人一半,這對夫婦在公司奮斗20年,彼此成就,公司發展壯大,但婚姻終究無法永恒。
我們團隊在辦理案件中,也處理過類似的股票分割,比如最近的一起案例中,裁判最終認為“甲名下5只股票,歸甲一人所有,按照查詢日計算,總價260萬元,甲折價補償給乙130萬元現金”。此外,我們還處理過有限公司的股權分割,這類股權的轉讓有一定的限制,會稍微復雜一些,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那是最省時省力的。
那么,通過辯論來分割股票,按照規則,屬于婚姻期間內的共同財產才可以分割,如何判斷共同所有還是個人財產呢?實操中,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或者持有的股票屬于個人,那和另一半就沒有一毛錢關系。其中,婚前持有或者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漲了,怎么來算?通常是,股票屬于個人所有,看升值的部分屬于收益還是自然增值?一般認為婚內沒有買賣股票的,裁判認為漲的部分是自然增值歸個人,有買賣炒股的,屬于收益,那這部分兩個人都有貢獻,所以都有份,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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