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微信朋友圈逐漸變成了人們分享日常的主要平臺,很多人習慣在朋友圈里曬生活、表達情緒,但朋友圈也非個人的“專屬地盤”,并不是完全的“言論自由”,“說話”也是要有分寸的。如果你說的話“出圈”甚至“出格”了,性質可就變了,有可能構成侵權。
案情回顧
女方王某與男方張某原本是夫妻關系,二人因為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后離婚。后因在探望子女的問題上,產生了矛盾糾紛。男方張某心生不滿,就在他個人的微信朋友圈發表了相關動態,內容涉及前妻王某,還使用了侮辱性的字眼。王某得知后,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把張某起訴到了槐蔭法院,訴求是要求張某立即刪除朋友圈信息,賠償王某精神損失費1萬元,并在微信朋友圈及《某某晚報》中公開發布道歉聲明。
張某辯稱,其在朋友圈發的內容是表達自己的主觀評價,既不會讓王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更不存在侵犯王某名譽權的故意,不存在違法行為。而且他已經把這條狀態設置為“僅自己可見”,困擾行為已經不存在了,前妻王某要求他刪除該朋友圈的主張已沒有事實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
法院觀點
本案中,張某出于個人情緒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侮辱性言論,指向性明確,該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了朋友的關注,客觀上影響了王某的社會評價,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對王某產生不良影響,損害了王某的名譽,應當認定侵害了王某的名譽權,并造成了王某精神上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張某雖辯稱“現在該朋友圈的狀態為僅自己可見”,但因朋友圈狀態可見范圍隨時可修改,侵權行為仍未完全停止,故法院對張某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張某應立即刪除其發布的涉案不當言論。
本案僅發生在張某微信朋友圈內,在報刊上發布道歉聲明一定程度上會擴大侵權的范圍及影響,故應以張某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道歉聲明為宜,內容由法院審核。王某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綜合考慮該事件的影響范圍、張某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張某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法院依法判決張某立即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的針對王某的涉案信息,并在其朋友圈發布對王某的道歉聲明,同時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筆者觀點
網絡技術進步和自媒體平臺的興起進一步拓寬了人們自由表達的言論空間,在合法的前提下,個人自由發表言論,不會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是網絡言論自由權也有邊界,既受到法律保護,也受到法律約束。
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社交平臺發表言論,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網絡行為規范,切莫貪圖一時口舌之快,最終害人害己。同時,在受到侵害時,也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地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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