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鏡哥。
什么是公平?也許它是個玄幻的東西吧。
去年夏天,四川宜賓一賣菜大姐為了改善生計,轉行加盟了一家采耳店,營業兩周收入2000元,利潤500元。
正當大姐準備大干一番的時候,令她沒想到的是,等待自己的不是絡繹不絕的顧客,而是當地衛生執法部門的巨額罰款。
采耳店開業沒多久,當地衛生執法部門就上門告知大姐是非法行醫,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并罰款11萬元。
大姐哪見過這陣勢,也不知道開采耳店還要申請許可,更是拿不出這么多罰款,于是就想著關門大吉。可大姐更沒想到的是,關門可以,但罰款必須交,并且還追加了罰款,金額漲到了22萬,如果再不交罰款就要被告上法庭強制執行。
上個月的22日,申請強制執行案開庭審理,法官未當庭宣布庭審結果。法官:頭大。
這件事被媒體報道后備受關注,也引發了人們對于執法尺度與公平性的深度思考和討論。
一方面,我們必須肯定,對無證行醫行為進行嚴厲查處,是保護公共健康安全、杜絕醫療風險隱患的必要之舉,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罰款數額與當事人主觀意圖、實際收益、危害程度的巨大反差,也引發了人們對于執法人性化的呼聲。
很多網民表示,對于大姐這種不了解行業準入規定,并且其經營行為并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因此,在執法過程中應更多地體現人性化和柔性的一面。
另有法學專家也談到該事件,稱執法行為不可偏離法治的根本目標。執法是為了給社會提供良好的秩序,提高民眾生活的質量,而不是為了懲戒而執法。因此,在自由裁量時,需要柔性執法,以結合實際的最小代價達到矯正的目標。
我們一直倡導良法善治,而柔性執法亦屬于良法善治范疇。良法善治強調法律不僅僅是一紙規定,而是要在實施過程中體現出對人性的尊重、對社會的責任感和對公正的追求。
當然了,柔性執法并不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或無視,而是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執法的人性化、教育性和實效性。旨在通過更加溫和、理性的方式來解決法律問題,減少執法過程中的沖突和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但現實中我們卻發現很多案例違背了這一理念,甚至有小題大做之嫌。
比如陜西榆林一個體戶因違規出售5斤芹菜被罰款6.6萬元;黑龍江大慶一菜店將土豆售價從每斤1.4元漲至2元被罰款30萬元;河南洛陽一大爺騎三輪車賣菜獲利21.05元,卻被當地執法部門以銷售不合格蔬菜為由,罰了11萬元。
這些明顯違背大眾樸素情感的“小過重罰”行為,看似是嚴格執法、公平對待,內里卻是執法活動有悖法理,無視情理的體現。
面對“小過重罰”現象,也有網民表示為了食品安全、行業規范,必須頂格處罰,這樣才能起到殺雞儆猴、殺一儆百的示范效果。
這話看似有理,但我們梳理眾多案件可知,這些天價罰款最終只是落到了每一個獨立的個體經營者身上,比如賣菜的大爺和商鋪,他們自己本不種植蔬菜,而是從批發市場進貨后再行銷售。
然而法律的重錘最終砸向的是這些小商小販,而非那些在源頭就沒有把好關的批發市場。
再如四川這位開采耳店的大姐,她是采取加盟的方式開的店,那么作為采耳店總部,有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告訴大姐開采耳店需要相關資質?當地衛生部門平時有沒有盡到普法宣傳的責任?
這就像一條匯入大海的河流,入海口被污染了,不去追溯污染的源頭,卻把責任推給了大海。
因此,這些“小過重罰”的行為看似是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實際是難以服眾的。
然而,與“小過重罰”明顯相悖的是,有時候群眾盼著法律能更嚴格些,懲處更重些,比如對貪官污吏的懲罰力度。
近些年來,國家在反腐敗上下足了功夫,查處了一大批害群之馬,凈化了黨內環境。但這些貪官污吏抓是抓了,對他們的判罰力度老百姓似乎并不買賬。
比如去年11月被判刑的中信銀行原行長孫德順,此人利用手中權力,多年間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9.795億余元。
有些官員,貪個百十萬就能判個十幾年,而孫德順搞了9個多億,最終還不是被判死緩,終身監禁。
有消息稱,孫德順在法庭上聽到死緩判決后,嘴角微微上揚,流露出一絲難以察覺的詭秘笑容,他心里的石頭終于落地了——活了!
法律,理應兼具溫度與剛性。但當兩者之間的平衡被打破時,問題便隨之而來:本該展現溫情之處卻過于嚴苛,而需要嚴厲之時卻顯得過于寬容。這種失衡,無疑會削弱法律的公正性和效力。
而對于老百姓和整個社會來說,什么時候該柔,何時要剛,關乎的不僅是法律威嚴,更是人心向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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