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文明祭掃
守護平安清明
松潘縣人民法院
清明節是我們中華民族緬懷先人、寄托哀思的傳統節日。在這個特殊的時刻,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倡導文明、綠色、節儉、安全的祭掃方式,共同營造一個文明和諧的祭掃環境,松潘縣人民法院特向廣大群眾發出如下倡議:
清明時節
倡導文明祭掃,傳承優秀文化
自覺摒棄焚燒紙錢、燃放鞭炮等傳統祭掃陋習,積極推廣鮮花祭掃、植樹祭掃、網絡祭掃等文明祭掃方式,以更加環保、文明的方式表達對逝者的緬懷之情。
踐行綠色祭掃,保護生態環境
不在公共場所和禁燃區焚燒紙錢、冥幣等喪葬用品,避免空氣污染和火災隱患。倡導綠色出行,減少交通擁堵和環境壓力。
提倡節儉祭掃,弘揚中華美德
倡導厚養薄葬的理念,反對喪葬活動中的鋪張浪費和奢靡之風。提倡以節儉的方式寄托哀思,讓祭掃活動更加簡約、環保。
確保安全祭掃,維護社會秩序
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在祭掃過程中,嚴格遵守防火規定,不攜帶火種進入林區,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同時,要注意個人財物安全,避免被盜或遺失。
倡導鄰里互助,共建和諧社區
在祭掃期間,尊重他人的祭掃方式和習慣,避免因祭掃活動引發鄰里糾紛。積極參與社區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為構建和諧社區貢獻力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十四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三條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國家保護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
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稿:綜合辦
核稿:綜合辦
編輯:綜合辦
簽發:高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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