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隨著時代的演變,秦漢時期的宗族制度已經不再具有宗法的特征。相反,宗族的范圍主要以五世以內的親屬關系為主,即所謂的“九族”。與此同時,“家族”也從“宗族”的束縛中掙脫出來,與國家的政治權力有了直接的聯系。在秦漢時期,父親在秦朝和漢初時期的地位相對較低,缺乏權威。然而,隨著儒家思想的廣泛傳播,漢代開始重塑父親的權威地位,家庭結構也逐漸朝著這個方向發展。
一、相去日已遠,衣帶日已緩
先秦時期以宗法為主導,政治與社會身份的繼承以及財產的傳承都以宗祧為基礎。然而秦漢時期的宗祧繼承發生了顯著的變化,不僅在內容上有所調整,而且形式也有所改變,祖先祭祀的方式也與先秦宗法時代相比發生了重大的轉變。
墓祭逐漸取代了廟祭成為主要的祭祖方式。與先秦時期相比,宗廟制度的實施范圍大大縮小,僅在皇帝、諸侯王、列侯這一小范圍內實行,且它的規范程度不如先秦祭祖禮制嚴格。此外,祭祀權力也向社會底層擴大,每個家庭都成為獨立的祭祀單位,打破了“庶子不祭”的傳統觀念。
《北碑南帖論》記載:“古石刻紀帝王功德,或為卿士銘德位,以佐史學。”
秦時期,宗祧繼承仍然被視為非常重要的問題,但是相比先秦和后世的其他王朝,它對于無后立嗣的處理方式并不十分規范嚴格。此外,每個家庭對祖先的祭祀都享有自主權,不受禮法的限制。
二十等爵制在秦漢政治舞臺上曾經扮演過重要角色,但它也經歷了產生、發展和衰落的過程。爵位繼承是二十等爵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也是要跟著體系一起改變的。從《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出,漢朝的爵位繼承制度主要表現在“嫡長承襲”、“機會均等”和“血親承襲”三個方面。
繼承制度并不完全平等的原則是對嫡長繼承原則的進一步規定,即區分“后”與非“后”子女。爵位繼承中,“后”子的繼承方式只有徹侯和關內侯可以實行降級繼承。而其他非“后”子女都要按照降級繼承的方式進行,同時還要區分出“二子”和“它子”。
秦漢年間,按遺產的先后順序,從前到后的排序是子男、父、母、女、孫、曾孫、祖、祖母。而一旦家庭破裂,人丁全部斷絕的情況下,大家族里的奴隸,甚至也可以取代原來的主人來繼承家產。
秦朝戶主繼承人的范圍之所以如此廣泛,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秦漢時期宗祧繼承并不嚴格,這使得制定戶法的難度降低,同時也使得代戶法更容易被民間所接受。另一方面是因為國家出于維護統治利益的考慮,廣泛的戶主繼承人有助于社會的穩定,同時也有利于增加納稅和服役的人口數量。
二、道路阻且長,會面安可知
戶主繼承原則雖表現為以血緣關系為中心兼顧姻親關系的特性,但卻貫徹著秦漢國家政治控制的意圖。因此,諸子并不能平等繼承田宅。
但除了田宅以外的其他財產,他們仍然可以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進行劃分。這種制度反映了當時社會階級分化的現狀,同時也為后來的家族繼承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年律令》記載:“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
漢朝年間,女性在繼承財產和處理繼承財產方面的限制較少,從而使她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中國古代財產所有制的性質主要表現為“家產制”。
在“家產制”下,家產為公共之產,原則上任何家庭成員都有機會繼承財產,但家庭內部的權力結構卻是不平等的,父家長憑借強大的權力有時,會對家產做出有違背法律來制定繼承人的行為,然而這種行為是否得到認可,主要依據于國家民眾思想觀念如何看待這樣的事件。
這一時期的家庭已不再是一純粹的親緣、血緣性組織,因為在家庭的外部還籠罩著一層公權力,家庭繼承權作為維護家族秩序的內容之一的,必然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影響。
從總體上看,秦漢家族的繼承權力在不斷地發展,家族的壯大和發展使得家族的宗族意識在逐步加強,這一現象的產生與統治階級在各個階段所實行的家族政策有關。
通常情況下,統治階級設置的宗族政策對家庭繼承,只產生了間接性的影響,然而后期頒布律法后,統治階級以最高法律的身份主動介入宗族繼承法案,體現出王朝對宗族繼承的高度重視。
秦漢年間,墓祭逐漸成為了主要的祭祀方式取代了廟祭。宗廟制度只在皇帝、諸侯王、列侯等少數人中實行,并且不再像先秦時期的祭祀禮制那樣嚴格和規范。祭祀的權力逐漸擴大,社會上層的傳統觀念“庶子不祭”被打破,使得每個家庭都能單獨進行祭祀。
三、思君令人老,歲月忽已晚
隨著宗祠的自主性逐步加強,宗祠不再受禮制和法律的約束。盡管宗室繼承權依然很重要,但與先秦和其他幾個王朝相比,秦漢時代的規矩就少了很多,例如沒有子嗣的時候,就不需要按照宗內嗣子的順序來挑選,也不需要按照禮儀來決定繼承人的歸屬。
嫡長繼承制在秦漢時期仍然占主導地位,已經深入到社會底層,成為普遍遵循的原則。中國古代的婚姻實質上是一種“宗祧承襲”,與宗祧承襲關系最為密切的“同姓不同婚”制度,在秦漢之際已很難再延續下去。這一時期,同宗血緣關系的通婚仍然為禮法所禁,秦漢宗祧繼承衰弱的直接原因在于這一時期宗族組織逐漸衰落。
二十等爵制曾在秦漢的政治舞臺上曾起過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它本身也有個產生、發展、衰落的過程。其獎勵軍功的性質決定了它在經濟、政治、社會領域的諸多價值,不過隨著其逐漸走向輕濫,這些價值也就逐漸消失了。
《二年律令》記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為府,封府戶。”
作為秦漢時期爵位繼承制度的一部分,隨著爵位制度的演變,爵位的繼承規則也相應發生變化。爵位繼承在家族繼承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關于爵位繼承的記載在傳世文獻中幾乎無法找到,直到《二年律令》的出現,才縷清了秦漢時期爵位的繼承問題。
根據《二年律令》,漢朝的封號制度主要包括嫡長子繼承的原則,即按照長幼順序進行繼承,這也是解決家族內部矛盾的一種方式。
《二年律令》中記載了非“后”諸子均實行降級繼承的案例,而且還區分“二子”與“它子”。在血親繼承的原則下,一般由親子繼承。如果是關內侯以上的爵位,必須嚴格遵循血親繼承的次序。然而在東漢時期,紹封制度的興起和分封制度的出現,使得血親繼承的效果大大削減,國家對它的重視度也大不如從前。
結語
在特定的條件下,盡管秦漢王朝的爵位繼承可以突破血緣關系的限制,但以血緣關系為主體的爵位繼承仍然占據主導地位。這一時期的爵位制度具有承襲性,從秦始皇六年“公卒”的社會等級公布之后,秦已開始實施降級承襲,然而這一承襲規則與漢朝存在較大的不同。
參考文獻:
《二年律令》
《漢書》
《里耶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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