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東麗法院、天津高法
俗話說“欠債還錢,父債子償”,如果債務人突然死亡,那么,債權人的錢還要得回來嗎?
案情回顧
老許、老何于 2021 年簽訂《商品購銷合同》,約定老何向老許購買貨物。合同簽訂后,老許按約發貨,但老何僅支付部分貨款后就不再支付。無奈之下,老許將老何訴至東麗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貨款。
不料,訴訟中老何死亡。經查,老何的法定繼承人僅有老何的兒子何某甲和女兒何某乙。法院遂依法追加何某甲、何某乙為共同被告。老許訴請何某甲、何某乙在繼承老何遺產的范圍內對欠付自己的款項承擔給付責任。
東麗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何某甲、何某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何某甲、何某乙為何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并未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故何某甲、何某乙應當在繼承何某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案涉債務的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筆者觀點
債務人的繼承人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對方其并不當然負有清償債務人債務的義務此時債務人的繼承人是否需要償還債務需要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如果債務人留有遺產并被繼承,繼承人需要在所得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或無遺產可繼承,則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