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3月9日開庭審理,三天后就作出一審判決。宜興市法院在這起“缺席審判”案件上實現了“高效”,節奏堪比遷西馬樹山案。然而,訴訟工作追求的是公平正義,“高效”的前提只有是“公正”才有意義!
在缺席審判的情況下,法院又對被告方進行虛假送達。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后,張煥南才得知自己被起訴了。
此案是由江蘇省宜興市法院辦理的。法院被查證偽造簽名、虛假送達后,即作出判決的三年半后,給張煥南補送來“傳票”。
“傳票”填寫的事由是“到庭宣判”。離譜的是,這次宣判之時,判決書上的審判長已去世三年。
張煥南又要遭遇“陰陽相隔”式審判!
相關證據顯示,這荒誕的司法程序背后,其實“另有隱情”。張煥南介紹,這是一樁虛假訴訟。他一再控告、反映,法院非但沒有糾錯,還計劃要拍賣其被查封的房屋。
【偽造簽名、虛假送達】
一份由宜興市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2014年12月,交通銀行無錫分行將張煥南夫妻及一家擔保公司一同起訴,要求償還1600萬元的貸款及支付相應利息。
2014年12月11日,法院受理此案;2015年3月9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2015年3月1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這份判決書案號為(2014)宜商初字第2097號(下稱“第2097號判決”)。
從速度上看,這一案件實現了“高效”審判,節奏堪比甚至超越遷西馬樹山案。然而,訴訟工作追求的是公平正義,“高效”的前提只有是“公正”才有意義。
據判決書記載,庭審中,原告銀行方的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經法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判。
宜興市法院的“送達回證”單顯示,判決5天后,張煥南簽收了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
兩年后,事情有了驚天翻轉!據宜興市檢察院向張煥南出具的《情況說明》,法院“送達回證”單上張煥南的簽字非本人所簽。也就是說,這個送達是虛假的、簽收是偽造的!
上述《情況說明》中詳細記錄了事情經過。法院依銀行方申請強制執行第2097號判決的過程中,張煥南向宜興市檢察院申請監督稱,自己并未收到該案判決書,法院的送達回證上,卻有他人冒名簽收。所以,該判決尚未生效,不能作為執行依據,同時也剝奪了其上訴權。
2017年4月12日,宜興市檢察院依職權受理上述申請監督案。經無錫市檢察院司法鑒定,送達回證上民事判決書簽收欄內“張煥南”三字非本人所簽。
至此,宜興市法院虛假送達、偽造簽收之事做實!
2017年8月7日,檢方向宜興市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院依法向張煥南送達第2097號判決,以保障其享有的上訴權利,同時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亡靈審判”】
一個月后,法院就上述檢察建議書作出回復,認為張煥南在原審判執行的近兩年時間里,對執行程序未提出異議,且前期執行中積極參與,可以確認其實際已經收到民事判決書,第2097號判決應認定已經生效,無需重新送達。
簽收就是簽收,啥叫實際簽收?法律對簽收工作沒有強制性規定嗎?其實不然!《民事訴訟法》對“送達”有專門的規定,如第八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八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最高法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到,送達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項,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民事案件、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
由上可見,送達絕不是可有可無、無關緊要的司法程序。對于這一法定程序,宜興市法院為何會如此輕視?在被檢方以法律監督程序指出問題后,其還表示“無需重新送達”?!這是不是有權驕橫、任性?
轉眼間,一年過去了。2018年9月,宜興市法院以下達傳票的形式,通知張煥南夫婦“到庭宣判”。離譜的是,此時,該案的審判長已過世3年。
也就是說,張煥南被通知去接受“亡靈審判”!張煥南未去。法院以公告送達形式,確認了第2097號判決生效。
早在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就出臺了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試問,對上述判決,誰來承擔終身負責的責任?上述司法行為已無法取信于當事人的情況下,該不該換個審判長重審、重判?
【真假貸款糾紛】
荒誕的司法程序背后,其實“另有隱情”。為何不去接受遲到3年半的宣判?據張煥南介紹,這其實是一樁虛假訴訟。他事后一再投訴、反映,均未引得重視和糾錯。
張煥南向紀檢部門控告、反映的材料中描述稱,交通銀行宜興支行訴他本人的金融借款糾紛案,即第2097號判決之案,該借款不是他的個人借款,而是宜興市南群商貿有限公司的借款。
張煥南稱,交通銀行宜興支行隱瞞事宜、虛假陳述,在辦理貸款時,以空白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叫他簽字,事后在空白合同上任意填寫,使本應是宜興市南群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群商貿”)的借款,變成了他本人的個人借款。
張煥南告訴筆者,2011年11月,南群商貿向交通銀行宜興支行申請貸款1800萬元用于經營。前者以多個房屋做抵押,還有擔保公司為這筆貸款進行擔保。
相關企業查詢軟件顯示,張煥南是南群商貿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為證明那筆貸款系南群商貿借的,而非張煥南夫妻二人借的,他拿出一份蓋有銀行方、南群商貿公章的“宜興市科創中小企業續貸周轉金申請表”和“續貸承諾函”。
據悉,銀行放款后,每年(后調整為每半年)需要他們進行一次“倒貸”(借款人先還款、銀行再重放款)。期間,貸款人還了200萬元本金。
上述“申請表”顯示,南群商貿申請1500萬元的周轉金,用于此前向“交行”續貸。“經審查,該企業符合周轉金使用條件,已辦好續貸的相關手續,同意推薦并承諾對審查的真實性負責。”
“續貸承諾函”是交通銀行宜興支行出具給宜興市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蓋有銀行的公章。“茲有異性時南群商貿有限公司,在我行貸款人民幣1600萬元,到期期限是2014年5月6日。經我行審核,蓋企業符合我行的續貸要求,并已辦理好該筆貸款的續貸手續……”
此外,張煥南還拿出南群商貿的銀行交易流水。以2013年的賬目為例,2013年11月4日,南群商貿作為“付方”出賬100萬元,用途為“還貸”;次日,南群商貿作為“收方”入賬1500萬元,同日其作為“付方”出賬1500萬元,用途為“還貸”。
不論是從銀行流水,還是從“續貸手續”等文件,都能充分證明該筆貸款系南群商貿借的,而非張煥南夫妻二人借的。再者,個人從銀行貸出上千萬元,這能輕易實現嗎?
然而,第2097號判決認定,張煥南夫妻于2013年11月6日向交通銀行宜興支行借款1600萬元。
“宜興交行根本就拿不出我個人辦理貸款的資金流向證據。”張煥南說。
【錯了也不重新審判?】
據介紹,2014年5月,南群商貿按慣例“倒貸”時,銀行突然“斷貸”,這筆1600萬元的貸款便逾期了。
按理說,銀行對這筆貸款是可以及時追回的。畢竟,貸款時有抵押,還有擔保公司對貸款進行擔保,可是,交通銀行宜興支行似乎并沒有積極追討。
第2097號判決記載,銀行方是將為上述貸款擔保的宜興市虹亞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簡稱“虹亞公司”)一并起訴的。
宜興市法院查明,2013年11月,虹亞公司向宜興交行出具《貸款擔保通知書》一份,承諾為張煥南的借款按照其與宜興交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請求宜興交行發放貸款,但交通銀行未提供前述保證合同,《貸款擔保通知書》對保證期間也未約定。
宜興市法院認為,因虹亞公司與宜興交行未約定保證期間,交通銀行直至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訴,其要求虹亞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超過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的保證期間,虹亞公司的保證責任免除。
筆者這里“翻譯”一下,即便上述貸款在2014年5月到期了,接下來的6個月里,虹亞公司也得對貸款承擔保證責任。這期間,銀行一旦起訴,虹亞公司就要面臨承擔還款義務。然而,銀行卻在2014年12月才起訴,即超過了那6個月的擔保期……這樣做是想要回貸款,還是不想要回貸款?
在張煥南看來,銀行“推遲”起訴的“騷操作”,是為了使虹亞公司在案件審理中不提出抗辯,宜興法院可以以過擔保期限為由,判決虹亞公司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這樣就能隱瞞制造虛假貸款的事實。”
筆者注意到,在上述案件開庭時,虹亞公司“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就是,虹亞公司“享受”了缺席審判。這般自信,是不是已提前掌握“劇情”了?
一個嚴肅的審判,為何會讓人有強烈的“演出感”?
江蘇省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出具的函件顯示,早在2017年10月9日,該中心就向江蘇省法院審管辦轉來“交辦張煥南來訪事項”的函。
有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有省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的轉辦,有省高法審管辦的督辦,這些因素疊加到一個案子中,很難讓人相信辦案法院仍不糾錯。
現實中,往往事與愿違。張煥南稱,他一直向上級部門反映宜興法院枉法裁判的行為,但未得到處理。“冒充當事人簽名,這是嚴重的枉法。之前的審理、判決,已沒有公信力可言,理應查明事實、重新作出判決。”他認為,法院應該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和宣判。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在筆者看來,宜興市法院此前的審判既然有問題,就應該認真對待、查清事實,用令人信服的判決,來回應各方當事人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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