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關律師孫國東
我國對進出口貨物貿易管制措施包括禁止性管制、限制性管制、非限制性管制三種管制措施,其法律規范效力層級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了全面反映其體系,作者分別從法律規范三個效力層級入手、對照三種管制措施,以系列文章闡述我國進出口貨物貿易管制法律規范體系的架構。本文海關律師孫國東撰寫的其中的法律篇,陸續還有行政法規篇、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篇。
海關律師孫國東
進出口貨物貿易管制措施的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發布,主要包括涉及對外貿易、出口管制、海關管理中涉及國家安全、貿易安全、生物安全、經濟安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信息安全等法律層級的規范,各項法律都有自身的規范管轄范圍。
一、進出口貨物禁止性管制
禁止性管制措施,即進出口貨物禁止性規定,法律作原則性、授權性規定,法律本身一般不發布具體的禁止性管制措施目錄和禁令。屬于禁止性管制范圍的貨物不準進出口。
(一)《對外貿易法》
《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法,它詳細規定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管理制度,包括進出口貨物貿易禁止性管制措施。根據該法,國家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為了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等原因,可以對進口、出口貨物采取禁止措施。《對外貿易法》授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目錄。
(二)《出口管制法》
出口管制法是國家實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也是兩用物項出口貨物管制之法律淵源。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可以采取禁止性措施。
(三)《海關法》
《海關法》是海關行政執法的專門法。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據《海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包括對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行使檢查、查驗、查問、查封、扣押、凍結、處罰等權力。對于其中涉及違法進出口禁止進出口貨物的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法律。根據該法,我國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五)《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是國家規定對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法規定實施檢疫的法律。該法規定,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三)動物尸體;(四)土壤。還規定屬于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六)《文物保護法》
《文物保護法》是規定文物保護的法律,其中涉及禁止性出口管制。該法第六十條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
(七)《野生動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是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的法律。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并公布。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進出境檢疫,并依法辦理其他海關手續。”因此,屬于國家禁止進境、出境范圍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將被禁止進境、出境。
(八)《藥品管理法》
《藥品管理法》是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禁止進口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
(九)《種子法》
《種子法》是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的法律。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進出口假、劣種子以及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
(十)《畜牧法》
《畜牧法》是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屠宰等活動的法律。該法第十七條規定:“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不得向境外輸出,不得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
20230225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進口核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沒有相應的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采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第四十七條? 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
二、進出口貨物限制性管制
限制性管制是指國家對于進出口貨物采取限制性的管制措施,只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許可,才能進口或出口。進出口貨物貿易限制性管制的法律主要包括涉及對外貿易、出口管制、海關管理中涉及國家安全、貿易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經濟安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法律。
(一)《對外貿易法》
《對外貿易法》規定了進出口貨物貿易限制性管制措施。根據該法,國家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為了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等原因,可以對進口、出口貨物采取限制措施。《對外貿易法》授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目錄。
(二)《出口管制法》
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的出口實施管制,對其中允許出口的,采取許可出口方式,主要包括兩用物項出口管理、軍品出口管理。
(三)《海關法》
海關依據海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包括對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行使檢查、查驗、查問、查封、扣押、凍結、處罰等權力。對于其中涉及違法進出口限制進出口貨物的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條規定:“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前或者進境時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證書、貿易合同等單證,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第二十條規定:“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出境前需經隔離檢疫的動物,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
(五)《野生動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了對于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進出口管制。《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并公布。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進出境檢疫,并依法辦理其他海關手續。”因此,屬于國家限制進境、限制出境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六)《藥品管理法》
《藥品管理法》規定了藥品進出口限制性管制。《藥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藥品應當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并由進口藥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無進口藥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藥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藥品進行抽查檢驗。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報國務院批準。”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出口麻醉藥品和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精神藥品,應當持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
(七)《大氣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對于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的限制性管制。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八)《密碼法》
《密碼法》規定了密碼產品進出口限制管制。其中,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貨物包括密碼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我國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中國承擔國際義務的商用密碼實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和出口管制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
(九)《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規定了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運送、郵寄、攜帶出境的應當經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批準。
(十)《漁業法》
《漁業法》規定了水產苗種的進出口限制性管制。《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漁業法》還規定了捕撈許可證制度,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十一)《畜牧法》
《畜牧法》規定了進出口畜禽遺傳資源的限制性管制。《畜牧法》第十六條、第十七規定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
(十二)《種子法》
《種子法》規定了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林木種子的進出口審批。該法第五十條規定:“從事商品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除具備種子經營許可證外,還應當依照有關對外貿易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從事種子進出口貿易的許可。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林木種子的進出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十三)《體育法》
《體育法》規定了對于興奮劑產品的進出口限制性管制。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管、衛生健康、商務、海關等部門制定、公布興奮劑目錄,并動態調整。
三、進出口貨物非限制性管制
非限制性管制是指除了禁止性、限制性管制以外的其他管制措施,其管制程度較限制性管制更輕,仍然屬于《對外貿易法》所規定的自由進口、自由出口范疇。這些措施國際貿易也通常稱為綠色壁壘、技術壁壘。
(一)《對外貿易法》
《對外貿易法》規定了進出口貨物貿易非限制性管制措施。該法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
(二)《海關法》
海關依據海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包括對非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行使檢查、查驗、查問、查封、扣押、凍結、處罰等權力。對于其中涉及違法進出口非限制進出口貨物的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四)《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規定了國家對于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后恢復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高風險生物因子非限制性管制的國家準入制度。該法還規定,進出境的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物和國際航行船舶壓艙水排放等應當符合我國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關對發現的進出境和過境生物安全風險,應當依法處置。經評估為生物安全高風險的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應當從指定的國境口岸進境,并采取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了對進口農產品的非限制性管制。該法規定,進口的農產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六)《標準化法》
《標準化法》規定了對進出口產品的非限制性管制。該法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出口產品、服務的技術要求,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七)《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了對于特種設備進出口的非限制性管制。該法規定,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作者:海關律師孫國東,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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