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棟律師|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恒大被罰41.75億
日前,證監會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等人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恒大地產處以41.75億元罰款。行政級別四十多億的高額罰單,距離上一次開出如此大額的罰單還是在六年前。
自2021年恒大商票兌付問題曝光以來,恒大的遮羞布被一層層扯下,債務累計兩萬多億元,截至2023年11月,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存在540條被執行人信息,被執行總金額超過560億元。此前,針對恒大曝光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債務的清算和執行方面,截至2023年末恒大地產未能清償的債務累計約2978.1億元。
2024年3月18日,媒體報道,恒大地產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針對恒大地產三項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擬決定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17,500萬元的罰款;對許家印、夏海鈞等給予警告,并處以4700萬元、1500萬元不等的罰款。
許家印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關于涉嫌欺詐發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以及財務造假問題
首先來說財務造假問題,根據恒大地產收到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財務造假,導致2019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2139.89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3501.57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針對恒大地產2019年度報告、2020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指出,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年報業績,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證監會還稱,中國恒大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除了會面對巨額罰款、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還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風險?
恒大地產發債規模:
證監會指出,恒大地產在發行上述5筆總規模208億元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中分別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涉嫌欺詐發行。
刑事風險之一:欺詐發行證券罪
欺詐發行證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欺詐發行證券罪是對應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是指在證券發行或在交易過程中,對此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是在信息披露時發生重大遺漏,以及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 〔欺詐發行證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司法實踐中“重要事實”、“重大虛假內容”是如何判定的?
恒大地產在2020至2021年間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中分別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關于這類內容是否符合“重要事實”、“重大虛假內容”的判定主要還需實際考量。
《刑法》中并未對“重大事實”和“重大虛假內容”作出明文規定,以當前司法判決來看,刑事判決大多直接引用行政處罰中對事實“重大性”的認定。行政處罰對“重大性”的認定主要依賴于《證券法》中對影響股票、債券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的規定,包括重大投資行為、重大交易、股權結構重大變化等事件。結合法律的明文規定及司法實踐,判斷隱瞞、編造的信息是否屬于“重要事實或者重大虛假內容”,需同時考慮采納:一是反證邏輯,即如果不對相應的信息進行隱瞞或編造,公司發債申請是否能夠完成審核或備案;二是正向判斷,即該隱瞞或編造的信息是否能夠影響潛在投資者的認知和立場。這種判斷方式也與該罪所保護的客體或法益所契合,一方面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也保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兩種所受保護的法益在實踐中表現高度一致。
在量刑標準方面,2020年12月26日十三大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證券的刑罰力度,延長了刑期上限,提高了罰金數額: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規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基礎上,增加一檔法定刑,即“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此,本罪自由刑的最高限度由五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本罪第一款中罰金刑的數額限制,將比例制罰金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并在第三款中明確單位罰金刑的額度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
欺詐發行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它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其中強調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以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案件。
刑事風險之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除了虛假記載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恒大地產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的問題。
證監會指出,恒大地產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包括:
總的來看,恒大地產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包括未按期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以及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和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信息披露是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重要橋梁,是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手段。恒大地產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嚴重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規則。此行為可能會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什么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罰標準有哪些?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什么信息,有什么要求?
新《證券法》以第五章專門規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及時依法履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按照披露的時間可以分為證券發行、定期報告、臨時報告、自愿披露。
(1)公司發行證券時,特別是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按照新《證券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報送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文件,這些發行文件本身就是一種信息披露。
(2)定期報告一般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則額外規定了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需要進行季度報告。在定期報告中,應當記載公司基本情況、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等。
(3)臨時報告是在發生可能對股票及債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例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等,要求發行公司于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或者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4)自愿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30%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恒大地產集團涉嫌的欺詐發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及財務造假等行為,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證券市場的相關法規,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若恒大地產的行為被證實,相關責任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刑事法律風險提示
在金融強監管對資本市場犯罪“零容忍”大趨勢下,最高檢、最高法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犯罪公訴、判決的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公安部對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中介機構財務造假、虛假證明等犯罪打擊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從嚴打擊。從刑事風險主體來講,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主要針對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資機構,對于欺詐發行、違規披露行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還增加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主體,而對于財務造假、虛假證明,則是針對會計師、評估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實際上,金融強嚴管下,無論是一二級市場,涵蓋發行人、投資者及中介機構,還是證券發行及交易過程行政監管主體,都應當提高執業風險意識,避免法律風險發生。
對于證券違規違法行為,屬于行刑銜接案件,更應當將刑事合規和風險防范前置,一旦發生證券危機,應當從證券危機應對和聽證,行政復議和訴訟階段,由刑事律師提前介入,減少或者避免刑事風險發生,做好救濟工作。
康達·金融行刑律師團隊基于辦案經驗和證券犯罪案件行刑銜接特點,由資深刑事律師、行政律師和金融非訴合規律師組成,未來對證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問題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視頻,旨在為證券從業者及證券相關機構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風險,為保障新時代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盡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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