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珠樓市今年迎來供應大年,多個全新盤扎堆入市,但成交數據卻呈現冰火兩重天。部分靠近高速公路或主干道的項目去化乏力,個別樓盤開盤兩個月僅成交16套;工業大道板塊的中建天鈺自2月下旬開盤至今,3個月內僅成交4套。新快報記者走訪發現,盡管目前多數在售樓盤按規定公示不利因素,但噪聲的具體信息依然披露模糊。有律師指出,存在噪聲的情況以及采取相應防治措施是購房合同的必要條款;即使開發商已履行不利因素告知義務,若交付后噪聲實測超標,購房者仍可依法主張權利。
海珠樓市“大卷之年” 噪聲隱患下成交分化
隨著今年海珠多個全新盤入市,海珠目前在售項目已近30個。在海珠西片區,中建天鈺、中交天翠、綠城馥香園等全新盤在近3月內陸續面市,多個項目在79㎡至135㎡面積段正面交鋒。新快報記者留意到,雖然均為海珠西片區,且項目1公里內均有地鐵配套,但成交數據懸殊。來自住建部門官網陽光家緣的數據顯示,截至5月21日,工業大道板塊的中建天鈺自2月下旬開盤至今,3個月內僅成交4套。位于南洲板塊的中交天翠,盡管擁有較大園林空間,但3月開盤至今,僅錄得16套成交;同板塊的綠城馥香園雖于4月開盤,成交已達123套。
■中建天鈺項目臨近主干道。
?中交天翠銷售人員表示,將采用三玻中空夾膠玻璃,來改善噪聲。
有業內人士透露,位于海珠老城區的部分新盤,由于臨近主干道或高速路,存在明顯的噪聲污染問題,加上部分項目配套不全面,直接影響了購房者的決策與成交意愿。以中建天鈺為例,項目緊鄰工業大道與新滘西路主干道;而中交天翠則被廣州大道、環城高速、南洲路三面環繞。
對于樓盤面臨的噪聲隱患,兩個項目均提出相應的降噪對策。在中建天鈺營銷中心,銷售人員表示:“項目將會整體抬高7米至9米,每棟設有約5.3米高架空層,還會做好園林綠化帶,這些措施都能隔絕噪聲。”而在中交天翠,銷售人員更直接以視頻展示計劃加裝的“隔聲屏”,并表示將在臨街一側采用三玻兩腔中空夾膠玻璃來改善噪聲。“我們還會在道路周邊種植高大綠植,這些綠植也能降噪。”銷售人員說。
不少樓盤雖公示不利因素 但噪聲信息披露模糊
近年來,隨著購房者對“宜居”的需求不斷提升,住宅噪聲問題逐漸成為購房決策中的關鍵考量因素。無論是窗外車流聲、下水管道聲、樓上挪動桌椅板凳的聲音,還是電梯、水泵等建筑設備運轉產生的噪聲,都可能對日常生活造成干擾。據生態環境部2024年披露的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以及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合計受理的噪聲投訴舉報案件約570.6萬件,比上年增加120.3萬件。“同樣的環境,有的人可能覺得沒有問題,有的人可能就睡不著覺。”有業內人士表示,“如果購房者本身是聲音敏感人群,建議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并在交房前進行現場檢測。”
新快報記者了解到,住宅噪聲從來源上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建筑內部人員活動或設備運行產生的噪聲;另一類是建筑外部聲源傳入建筑內的噪聲。5月起施行的《住宅項目規范》提高了對新建住宅墻體和樓板的隔聲性能要求,這種屬于建筑內噪聲的標準。
而交通運輸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等則屬于建筑外部噪聲,根據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居民住宅區屬于一類聲環境功能區,白天的環境噪聲限值為55分貝,夜間則應控制在45分貝以內。同時,《建筑環境通用規范》進一步細化要求:室外聲源傳入臥室的噪聲,在關閉門窗狀態下的限值,白天不應大于40分貝,夜間不應大于30分貝。
“銷售時承諾很多降噪措施,如果交付后發現噪聲超標,我們購房者還是很被動。”有購房者向新快報記者直言,擔心買房后發現噪聲超標難以追責。記者走訪發現,盡管廣州在售樓盤普遍在銷售中心公示《紅線內外不利因素告知書》,但不少項目僅表述為“臨近主干道”“可能存在噪聲影響”,對具體分貝值、降噪措施的說明較為模糊。
開發商噪聲告知≠免責 律師:未兌現降噪承諾仍須擔責
在司法實踐中,開發商常以“已公示不利因素”作為抗辯理由。對此,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副會長、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廖建勛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開發商需在銷售場所公示住宅噪聲影響及防治措施,并納入買賣合同,否則可能構成行政違法。在房屋買賣中,開發商雖列出噪聲不利因素,但如果未詳細、全面地告知購房者噪聲的具體情況,如噪聲的來源、強度、持續時間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或者在銷售過程中刻意隱瞞部分關鍵信息,則明顯違反了誠信義務。”
廖建勛進一步解釋稱:“即使開發商已告知噪聲不利因素,若實際噪聲超出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嚴重影響購房者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依然可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廖建勛提醒,購房者在購房時應仔細閱讀不利因素告知內容,對于噪聲問題可要求開發商明確降噪方案及驗收標準,并將相關承諾寫入補充協議。“例如要求詳細列出開發商承諾的隔聲玻璃、墻體隔聲材料等是否具備;還可要求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時需達到的《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建筑環境通用規范》等具體標準數值,若不達標,開發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他說。
■新快報記者 何璐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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