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沈某、陳某原系夫妻關系,原告沈某某為兩人婚生女。涉案房屋為原告沈某某與被告沈某、陳某共同共有。2008年8月11日,被告沈某與被告陳某簽訂《自愿離婚協議》,約定原告沈某某由被告陳某撫養,被告沈某每月支付生活費;離婚后,共有房屋中原屬于被告沈某所有的五分之一房產份額歸原告沈某某,被告沈某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及公證等。后被告沈某未按協議約定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故原告起訴。被告沈某辯稱,2008年離婚時,被告將20%產權份額贈予原告,現在不同意贈予。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自愿離婚協議》中有關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內容是一個有機整體,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雙方的約定,本質上是為第三人利益的條款,并非被告沈某和原告之間的贈與合意,故支持了原告訴請。
【律師說法】
離婚協議系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整體,包含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多項內容。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一方給予子女特定財產,往往和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或一方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而對另一方的補償等相關聯,并非父母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子女,故父母一方或雙方不得基于贈與合同的規定而享有任意撤銷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故離婚協議相對方或子女均有權依據該條規定直接請求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按履行協議約定給付財產或承擔違約責任。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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